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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具体如下:1、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2、落实人口征地补偿以及安置工作,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交付土地实施拆迁。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怎么走
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具体如下:
(1)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2)落实人口征地补偿以及安置工作,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交付土地实施拆迁。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加以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流程是: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落实人口征地补偿以及安置工作,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交付土地实施拆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一)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二)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三)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四)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五)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六)拆迁公告;
(七)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八)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九)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十)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十一)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十二)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十三)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十四)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十五)工程决算;
(十六)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十七)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一、拆迁工作流程
1、前期调研
对拆迁范围内的地籍情况进行调研,内容包括:居民人口情况、房屋建筑情况、耕地情况、辖区内企业情况。要对以上情况调查资料认真收集整理,并提交书面调查分析报告。
2、办理拆迁许可证
项目拆迁人书面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应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奖励期限、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拆迁评估
选择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果报告书》,对拆迁结果进行公示,并组织完成评估结果复核、复估工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家鉴定。
5、入户动迁
动迁工作人员给被拆迁人发放相关宣传材料,逐户进行补偿结果草算,并认真填写动迁记录。与被拆迁人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如:
(一)达成协议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工作人员要收回《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残疾证、低保证、身份证等复印件并与动迁记录、草算表、《补偿安置协议》、《评估结果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整理建档,由组长签字后交单位指定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将整理好的档案首先交安置组复核签字,再交财务审核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最后交财务办理补偿结算手续。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项目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拒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裁决,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6、公示
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对最终补偿结果、一证两户奖励、残疾、低保的补助予以公示。
7、拆迁资料归档
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将拆迁所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归档管理,如: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有关资料;拆迁公告;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农村宅基地是依据所在地的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而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法及标准主要分为三种:(1)货币补偿,也就是直接用现金来进行补偿;(2)置换安置房;(3)重新分配宅基地,补偿房屋重建成本。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分析:有基础的房屋补偿,在土地确权之后,还可以有地面附着物补偿、宅基地补偿、安置补偿费、固定资产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拆迁补偿的流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一、阜阳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2022阜阳农村拆房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2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
3、补助和奖励,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需要材料如下:
1、拆迁许可证;
2、当事人身份证;
3、户口本;
4、原房产证和土地证。
二、农村宅基地拆迁流程如下:
1、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2、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3、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关进行报批;
5、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级国土部门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所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7、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县市级国土部门应当将草拟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逐一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8、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9、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政府机关按照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则应当将土地按期交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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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玲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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