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管楼间距,规划局统一管理,真正的监督机构一般都是工程所在地的下属机构,有的地方质监站,有的地方连综合执法都来管。一、小区停车位收费合法吗1、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
规划局统一管理,真正的监督机构一般都是工程所在地的下属机构,有的地方质监站,有的地方连综合执法都来管。
一、小区停车位收费合法吗
1、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1、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章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章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
楼间距国家标准很多朋友都想知道,特别是已经买房和打算买房的朋友们,究竟高层楼间距标准、采光、住宅楼间距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就国家楼间距的规定、如何计算采光和楼间距等问题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楼间距国家标准规定:可以用: 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就是用楼高除以tan(a),tan(a)就是各地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的正切,不知道什么是正切,怎么计算正切以及如何用电脑计算器计算,可以上百度具体了解一下。 为什么楼间距的日照时间以冬至日那天为最低标准,因为我们国家绝大部分处于北半球北回归线以北,冬至日这天太阳直射南回归线(太阳在南北回归线之间直射,全球只有南北回归线之间的国家和地区才能在一年中享受一次太阳直射),即全球这天只有在南回归线的国家太阳是直射的,其他地方太阳都是斜射的,这天也是位于北回归线以北的国家太阳折射角度最小的时候,即a的值是最小的。 举个例子给大家看一下:你所在的城市纬度是北纬40度,那么在冬至日正午的太阳高度角即 a=90°-23.5°-40°=26.5°即你说在的城市冬至日正午的太阳角度是26.5°。如果你所在的楼一共十楼,以楼层为2.5米计算,假设你们的楼距为X,那么25/X=tan(a),x=25/tan26.5°,x等于50米。但实际很多地方多没有按照这种方式,因为中国城市特别是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土地资源寸土寸金,往往是按照下面的规定还实行的。 上面例子中的回归线纬度是为了计算方便,实际北的回归线纬度是23°26′约等于26.5°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通俗的理解就是:按建设部制定楼间距国家标准,住宅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这一系数值,如果小于系数值,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造成居民之间的生活互相干扰等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开通初期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1、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局监理公司或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2、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一、什么是直管公房?
关于直管公房的界定,散见于北京市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1987年10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纳入本规定的规制范围。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结合公房的情况,进一步制定了以下几种管理原则:
1、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2、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3、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上第1、2项规定管理。
4、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5、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
6、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相关事宜。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其本单位为所有权单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条第1至5项规定的各管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公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可视为所有权单位。
(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已废止)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已废止)第二十八条规定,直管公有住房,是指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
相对应的,自管公有住房,是指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代表政府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根据该通知,直管公房的承租用途主要包括三种:居住、生产经营和由机关事业单位承租并自用的非居住用途。但是,通知规定此文件的有效期为3年,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现已失效。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第一条第(一)项指出: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在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单位名下的公有房屋。市属、区属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确定。
二、直管公房使用权虽禁止交易,在什么条件下变更承租人?
根据《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承租人方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1、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
2、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3、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规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手续,严禁新的承租人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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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哪个部门管楼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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