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拆迁暖气赔偿2025,洛阳暖气初装费的最新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_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经市政府批准委托规划部门代征。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属国家、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第九条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代征)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征收(代征)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洛阳暖气初装费2022不收暖气安装费了。根据查询洛阳市政府相关规定显示,2022年洛阳市规定以后购房业主不再收取暖气,天然气初装费或开口费,由开发商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燃气的初装费包括勘察费用,管道设计费用,是指燃气第一次安装的费用。不同地方的暖气费征收多少是不一样的。但总体上是按取暖面积和取暖热量两种方式:1、按取暖面积收费:一般地方征收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居住面积越大收费就越高,均价各地方不一样,不过每个地方都会有相应的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取暖费的方法,即用户取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其中建筑面积与取暖面积的核定,以本地政府解释文件为准。比如:物价局核定取暖费为:每平方米20/年。用它乘以取暖面积,就是每年应交的取暖费金额。2、按热量计费:有些地方改进了计费办法,为每个热用户安装热量表,按累计热量计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洛阳供暖收费标准具体如下:1、按面积收费供热价格:房改房供热价格23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20.7元/平方米;带电梯商品房19.55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33元/平方米;2、实行两部制热价供热价格:居民基本热价带电梯商品房为5.8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21元/平方米;房改房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非居民基本热价9.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3元/千瓦时。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如下:1、室温: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2、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3、水平温差: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法律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2022年洛阳暖气费收费标准如下:1、2022年洛阳市供暖分户计量用户收费标准:(1)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组成,先按面积预交热费,实际费用待供热结束后根据用热量核算,实行多退少补;(2)基本热费=建筑面积*采暖期天数*0.054/平方米每日*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为90%、小高层建筑为86%、高层建筑为82%);(3)计量热费=0.142元/kwh*用热量。计算方式:建筑面积*121(天)*0.054*面积系数+0.142*热表用量数。2、2022年洛阳市供暖按面积用热用户收费标准:热费=建筑面积*采暖期天数*0.18元/平方米每日*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为90%、小高层建筑为86%、高层建筑为82%),计算方式:建筑面积*121(天)*0.18*面积系数。法律依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法律主观:郑州市暖气费收费标准: 1、按照面积收费,居民用热每日每平米0.19元,非住宅用暖每日每平米是0.28元; 2、计量表计费,居民用热130元每蒸吨,其他用热190元每蒸吨。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洛阳市暖气费收费标准如下:
1、分户计量用户,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组成,先按面积预交热费,实际费用待供暖结束后根据用热量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基本热费=建筑面积*采暖期天数*0.054/平方米日*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为90%、小高层建筑为86%、高层建筑为82%),
计量热费=0.142元/kwh*用热量,
计算方式为建筑面积*121*0.054*面积系数+0.142*热表用量数;
2、按面积用热用户,热费=建筑面积*采暖期天数*0.18元/平方米日*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为90%、小高层建筑为86%、高层建筑为82%),计算方式:建筑面积*121*0.18*面积系数。
依据《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城市区的供热起止时间为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二十四时,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共121天。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在供热期间,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二十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方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区的供热起止时间为每年十一月十五日零时至次年三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县(市)区域的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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