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程赔偿案例2025,易律师案例释法一百二十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律适用与争议,【易律师案例释法一百二十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法律规则有冲突怎么办? 【案件背景】2020年4月初,易律师在河北某地办案,当时实施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
法律分析:
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补偿两种形式。货币补偿主要是对房屋的价值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专业的评估,然后确定其补偿金额。产权补偿也称为产权调换,包括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也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系由多个过程性行为组成的行政行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被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等,均是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不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式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滑玉惠,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伙发,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霞,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滑玉惠因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9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170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滑玉惠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11月22日,惠济区政府作出惠政通〔2013〕1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案涉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2014年12月,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2016年9月28日,滑玉惠以其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为由,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2016年11月18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688号行政判决,确认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滑玉惠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017年8月23日,滑玉惠以邮寄方式向惠济区政府提出《关于要求依法依规、依据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安置
征收拆迁概述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
【案例】王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行初11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XX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明代西城墙修复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行为及指定XX市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拆迁的行为均有法律依据,均成为征收的主体。现两被告在实施拆迁后未对原告王某一进行拆迁补偿,显属不当,应予补救。XX市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具体负责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一方,拆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明确,该公告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补偿,并不影响原告的利益,确定由XX市城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程序妥当且更为适宜。
【法院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XX市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王某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法律分析:
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和规定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树木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用途、不同性质、不同建筑年代、不同地段、不同市场价值、不同影响范围、不同拆迁时间等因素确定。
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房屋,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并且应当根据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年代、面积、建筑结构、市场价值、影响范围、拆迁时间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因此,针对不同情况下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我国法律和规定都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树木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用途、不同性质、不同建筑年代、不同地段、不同市场价值、不同影响范围、不同拆迁时间等因素确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房屋,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并且应当根据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年代、面积、建筑结构、市场价值、影响范围、拆迁时间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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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霖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