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怎么办,法律分析: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诊断结果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向做出诊断的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卫生部门申办鉴定。该部门组织的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异议的第一次鉴定,本人对委员会的鉴定不满的,可以在收到诊断鉴定
法律分析: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诊断结果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向做出诊断的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卫生部门申办鉴定。该部门组织的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异议的第一次鉴定,本人对委员会的鉴定不满的,可以在收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的省级卫生部门再申请鉴定,省级委员会的鉴定的结果为最终的结果。
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法律分析: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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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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