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的宅基地拆迁,五保户有宅基地拆迁怎么赔偿,只要符合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一般是按照土地和宅基地补偿。五保户的征地补偿款归本人所有。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
只要符合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一般是按照土地和宅基地补偿。五保户的征地补偿款归本人所有。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保户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由申请人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3、村委会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表送镇民政科审批;
4、镇民政科对申请人进行审批;
5、村委会与申请人签定五保供养协议,由镇民政科发给五保户供养证;
6、从签定供养协议后,根据各村委会的实际情况和五保户的个人意愿,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
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一、宅基地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二、宅基地登记后户主死亡如何确权
户主死亡后,登记在户主下的宅基地可以变更变更登记,登记在继承人的名下,但继承如果已经有一次宅基地的,不能再登记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成为五保户之前的盖得房子,那属于私人的,若是成为五保户以后的盖得房子有政府出钱的话,是属于国家财产,供养对象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五保户宅基搬迁补偿规定及补助对象条件:拆建单位按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补偿金,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补助对象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申请条件包括当地农业户籍、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以及符合危房摸底调查统计的危房户,或者是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之一。
法律分析
一、五保户宅基搬迁补偿有什么规定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没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的危房改
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的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所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的贫困,有残联部门所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
户。
4、其他贫困户。是指在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的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三、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书面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的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
2、属于农村危房的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五保户宅基搬迁补偿,拆建单位将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各种补偿金。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补助对象范围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当地农业户籍、房屋产权所有权和属于危房户或特定贫困户类型等条件。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六条 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法律分析: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收回集体组织,如果该片宅基地上建造有农民的房屋,可以由该农民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且继续使用该片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个人,因此没有人能够直接继承宅基地,只能拥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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