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的取得、买卖、离婚分割、继承等法律问题研究,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因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性,购房资格严要求等特点,保障性住房在取得,买卖,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都有着自身的裁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因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性,购房资格严要求等特点,保障性住房在取得,买卖,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都有着自身的裁判规则。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
张某等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等其他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1行终1010号,案由:行政复议
2014年1月,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对程莹莹、张震宇、张某家庭提交的复核材料提出质疑,要求其重新核查其购房资格。程莹莹所在单位奥菲佩克(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工资发放证明,得出其实发工资122919.65元,与程莹莹提交的复核材料《公示回执》年收入0元不符,并超出了京建住[2008]22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充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226号《通知》)规定的“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3口及3口以下家庭年收入不得超过8.8万元”的标准。
2014年6月9日,海淀房管局作出《北京市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决定取消程莹莹、张震宇、张某家庭购房资格。程莹莹、张震宇、张某家庭在收到《北京市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退回已购住房。在此情况下,海淀房管局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被诉通知,要求程莹莹、张震宇、张某家庭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已购买的限价商品房。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恰当。
二、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的,应纳入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不得隐藏不予申报
康某、王某与昌平区某委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纠纷案
限价商品住房是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其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基于这种社会保障性,政府对限价房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以保证真正有住房困难的城市家庭能够买得起房住得起房。
本案中,两原告先是在沙河镇王庄村作为原告王某父母的家庭成员参与了拆迁补偿安置,享受了回迁安置房的优惠购房面积共80平方米,仅此一项即超过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规定的15平方米/人的准入标准。后两原告又参与了原告康某父母在回龙观镇回龙观村的拆迁补偿安置,共获得7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两套。对此事实,原告亦不否认,从限价商品住房的政策目标来看,两原告本不应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条件。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8]223号)第7条规定,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的应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因此原告在沙河镇拆迁中获得的安置住房面积理应进行申报。同时《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27条之规定,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因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取消原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决定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被冒名买房,影响自身申购经济适用房,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石兰诉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姓名权、名誉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大恒基公司在未获得石兰授权,且石兰与娄某并无真实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石兰的姓名进行网签信息提交,系属对石兰姓名的盗用,并造成石兰未能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的后果,构成侵权。考虑到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网签需要买卖双方签约、审核等一系列程序,不可能因为简单失误所致,且中大恒基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行为负有管理约束之责,法院对中大恒基公司所述不存在侵权故意的辩称不予采信,其应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石兰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法院对于其要求中大恒基公司停止侵权、撤销网签,并向西城区住建委解释网签事宜、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考虑到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取得对石兰具有重大意义,而虚假的网签影响了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势必给石兰带来一定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中大恒基公司应向石兰赔礼道歉,并对石兰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精神抚慰,故法院对石兰要求中大恒基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赔礼道歉方式和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影响和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
石兰未就其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的主张提交相应证据,考虑到石兰因寻求问题的解决势必支付一定交通费用,但石兰并无工作,故法院对石兰要求赔偿交通费的主张酌情予以考虑,对其要求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石兰主张赔偿延迟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使用费一节,由于经适房的获得还需要轮候摇号程序,该费用并非目前已现实发生的损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被告中大恒基公司与被告娄某配合石兰撤销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的网签;被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法律分析:
保障房中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出售的,但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离婚时怎么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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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头条-保障性住房的取得、买卖、离婚分割、继承等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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