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有明文规定吗,想要合理补偿却没争取下来征地拆迁中,这六大权利你用过吗,一、知情权经历过征地拆迁的人都知道,在征收的时候征收方会发布很多文件。比如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但是,很多地方,都存在征收方不公开相关征收文件的情形。
一、知情权
经历过征地拆迁的人都知道,在征收的时候征收方会发布很多文件。比如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但是,很多地方,都存在征收方不公开相关征收文件的情形。
老百姓是在征收中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当然,也有权利知道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
我们都知道,一个合法的征地拆必须要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和公告程序。如果不公开相关信息,其实是侵犯了我们老百姓的知情权。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下需要公开的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结果及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文件。
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用地批复(或征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等文件。
二、听证权
对于这项权利,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很少有去组织听证的。其实无论是征收决定公告还是征地补偿标准是直接关乎老百姓的利益,听证权的组织,就是为大家争取利益、发表意见提供了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法律都是有明文规定的,而征收方确是知法违法。
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无论是房屋或者养殖场等建筑物拆迁,都是需要通过评估公司评估。关于这个评估公司的选定,往往会存在征收方来指定一家评估公司来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针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要知道的是,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一方能够决定的,哪怕是我们老百姓也要和征收方协商,因为你如果自己选择了评估公司评估后,征收方也不会认可这个结果,你也会白白花费冤枉钱。
四、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很多老百姓有一个误区,看到征收方发布了一个补偿方案的文件,就觉得补偿就是这样的,是不可改变的。以至于征收方说多少补偿,就是多少补偿,说你只能安置,你就不能要货币。
在征地拆迁案件实际操作中,律师是通过以打促谈的形式,从而获得与征收方谈判的机会,也就是说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都是“谈”出来,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说了算。老百姓是有这个权利去和征收方协商。
城市房屋我们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而农村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划地重建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五、复议权和诉讼权
很多老百姓在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后,才想到请律师,殊不知,已经晚了。对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大家一定要记清,这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
老百姓最常见文书就是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般来说,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权
有征地拆迁的地方就有违法强拆的行为,征收方胁迫家人逼签、找社会人员入家逼签又或者是半夜偷拆,再胆大的就是光天化日下进行违法强拆。对于老百姓来说,轻点就是人身和财产有些损失,严重点的话可能就是条人命。
对于违法强拆,律师都会说千万不要去阻止,你一旦去阻止,迎接你的只会是征收方利用一切手段将你送进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法律分析: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这些年,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
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会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
今年开始,这个货币补偿的标准将更高。
2018年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新政,改变了征地补偿的方式,提高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那么问题来了。
眼看着补偿标准提高,有些人为了多拿补偿动起了歪心思。
比如,增加地上附作物,开垦荒地等等。
在明在此提醒农民朋友,以下四种情况下的征地拆迁将没有补偿。
第一种情形:在耕地上违规修建建筑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耕地上不准修建厂房等建筑物。
如果一定要修建,也必须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才能修建。
如果没有审批,你私自修建了建筑物,征地拆迁时将不予补偿该地上附作物。
第二种情形:在违规占用的宅基地上建房
农村里建房,要先申请宅基地,得到审批以后才能取得建房许可证,然后才能建房子。
但实际上,农村里有很多农民的房子,建造之前根本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属于私自建房。
理论上,这类房子应该被当违建建筑拆除的,遇到征地拆迁,也自然得不到补偿。
第三种情形:土地上没有经济价值的附作物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是分为征收土地补偿、土地附作物补偿等。
关于土地附作物补偿,通常是根据附作物的经济价值来决定补偿的费用。
如果你的房屋已经倒塌,土地是荒废的,这属于失去经济价值的附作物,将得不到地上附作物补偿。
第四种情形: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能够确定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如果你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开垦了一片荒地,即使种植了很多年,在土地面临征收时,你也不会获得补偿。
这部分土地将被无偿征收。
征地拆迁需要进行民意调查,论证,听证会等程序,在制定出内容后还会公布收集意见,在实施后还可以通过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保障征地拆迁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宣传、解释工作。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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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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