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21招,针对非法强征强拆,农民的策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无论是地方政府怎么折腾,农民就是不签字。只要是不签字,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就是农民自己的,农民就可以依法来阻止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施工。如果有农民的家的房屋被政府以这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无论是地方政府怎么折腾,农民就是不签字。只要是不签字,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就是农民自己的,农民就可以依法来阻止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施工。如果有农民的家的房屋被政府以这种名义强拆了,房屋被水给淹倒掉了,农民应伸出有爱的手,做到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团结。只有坚持到最后,政府、开发商施工不了。同时还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由律师来争取维权,争取合理的补偿。
一、“株连九族”,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因你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没有在出让协议上签字。地方政府威胁你说,你要是不签字,就停止你的子女的工作,或者是冻结你的经营权。遇到这种情况是你也不要怕。事实上,谁也没有权为剥夺公民的合法工作的权利,剥夺你的合法经营的权利。事实上,这只是政府玩的一种心里战术,这招只是在吓唬人,只要你不怕,蒙不住你,就不会被骗签,就可以通过合法的诉讼渠道争取维权。
二、非法征地拆迁干部住村进行软磨硬泡无赖式地逼农民在土地出让协议上签字,农民怎么办
如果上述招数地方政府都用尽了,地方政府将改变策略,用采用软招数,政府会派征地干部进村入住,软磨硬泡,同农民进行感情沟通。
征地干部在工作中会说,叔呀、婶呀,要是你不签字,我们工作就保不住了什么的。还对农民进行一些许诺,说什么,要是签了字,你会另外得到什么、什么好处的。这是农民应当格外小心,不要轻信这些人的花言巧语,这些人只在哄骗你,取得你的信任,然后让你在土地出让协议书上签字。农民仔细想想,若是象征地干部说的那么好,为什么在征地拆迁中不用货币兑现呢?当时承诺的是都不会兑现的。到时,将主管征地的干部一调走,新来的干部说,不是我答应的,我不知道,谁答应的,你去找谁,进行扯皮。
总之,在应对政府的各种强拆强征中一定不要被政府的各种手段,各种花言巧语所蒙骗,一定要坚持真理,相信法律,通过合法的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补偿。
对抗强制性非法拆迁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一、哪些拆迁行为属于暴力拆迁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暴力拆迁的行为表现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通过强行搬出、殴打被拆迁人等的行为拆迁房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法律分析:镇政府无需什么责任,他只要和有权的相关单位知会一下,补办一份授权委托证明。不排除县级政府委托镇办理拆除工作。原因:一、农民确属违法建筑。二、违法建筑在镇政府管辖范围内。三、强执是政府行为,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而非补偿。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982年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这是首次提出了宅基地的面积规定,提出村民建房用地,省级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等不同情况规定用地面积,县级政府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在此之前,没有法律对宅基地面积有过统一规定。因此,1982年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不管多大,都是合法的。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根据该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首次把宅基地面积规定上升到法的高度。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建设住房宅基地超面积的,经过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可以维持现状并进行确权。
2008年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该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重建、加建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只有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而没有建设住房上报审批的明确要求。不溯及既往,2008年以前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合法,不能简单的以是不是取得规划许可证、有没有办理房产证来判定。
实践中,不少地方部门把违建的查处当成了推进拆迁工作的手段,引发大量的行政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中,有大量违建认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存量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不要惊慌,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第二,即使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房屋确实是违建,可以要求支配建筑材料
1、房屋被强拆,但其房屋的建筑材料仍然是拆迁户的合法财产,其被拆迁户可以要求这些财产自行支配,通过变卖、再建等方式挽回损失。
2在实践中大部分强拆过后,政府为了清理拆迁现场会把建筑材料统一清理,这是损害拆迁户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未能阻止,拆迁户可以要求政府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建筑内财产损失的赔偿
1、依据法律规定,强拆需要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列出清单,因为房屋内的财产仍然属于拆迁户的合法财产。
2、如果未清点财产就强拆的情形,可以将其定性为违法强拆,要求赔偿。
第四、住房安置、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拆迁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拿不到,如果被拆迁户是当地村民,仍然有权获得房屋安置,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不得因房屋被定性为“违法建筑”而拒绝支付。法院有类似的裁判案例。
最后,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1、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政府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及其行为,并且还造成了拆迁户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拆迁户也可以要求赔偿。
2、一定程度上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要结合双方的过错分配责任承担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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