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区5年内动迁有哪些,一、未来五年,南京市秦淮区有哪些发展新目标、新愿景?5月12日,南京市召开“十四五”规划系新闻发布会,从会上了解到,面向“十四五”,南京市秦淮区提出了将建设“两高两最”四个区。从具体目标看,到2025年,南京秦淮
一、未来五年,南京市秦淮区有哪些发展新目标、新愿景?5月12日,南京市召开“十四五”规划系新闻发布会,从会上了解到,面向“十四五”,南京市秦淮区提出了将建设“两高两最”四个区。从具体目标看,到2025年,南京秦淮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700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突破3万美元,人均预期寿命超过80岁。据秦淮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董涵介绍,“十三五”时期,南京秦淮GDP首次突破1000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在2019年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中荣获全省城区第一名;创成第一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夫子庙步行街在首批国家示范步行街评比中荣获第一名;白下高新区连续五年在省级高新区综合排名中位列第一方阵;水环境治理成效连续三年位居全市第一;老旧小区整治和棚户区改造总量位居全市第一;百岁以上老年人总数位居全市第一。
二、在改革创新方面,秦淮硅巷在南京全市率先破题,市委作出了“城市硅巷看秦淮”的高度评价;白下高新区在全市率先实施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连续四年在省级高新区综合考核中保持第一方阵;“两赋两强”街道集成改革经验率先在全省推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为全市样板;老城有机保护更新在全市率先取得突破,小西湖片区“小尺度、渐进式”更新模式成为全国城市更新优秀案例,石榴新村片区改造成为全市首个城市更新试点项目;南部新城在全省率先首创EPC方式大规模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大建设大招商阶段。
在改革创新方面,秦淮硅巷在南京全市率先破题,市委作出了“城市硅巷看秦淮”的高度评价;白下高新区在全市率先实施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连续四年在省级高新区综合考核中保持第一方阵;“两赋两强”街道集成改革经验率先在全省推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为全市样板;老城有机保护更新在全市率先取得突破,小西湖片区“小尺度、渐进式”更新模式成为全国城市更新优秀案例,石榴新村片区改造成为全市首个城市更新试点项目;南部新城在全省率先首创EPC方式大规模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大建设大招商阶段。
法律分析:包括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法律分析:
沪宁城际铁路:南京—仙西—宝华—镇江—丹徒—丹阳—常州—戚墅堰—惠山—无锡—无锡新区—苏州新区—苏州—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昆山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h3>四、南京拆迁规划法律分析:包括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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