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 ,法律分析:按照“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计划安排城建重点工程五大类、90项,计划总投资约233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610亿元。其中:市级投资约122亿元,区级投资约83亿元,专项
法律分析:
按照“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计划安排城建重点工程五大类、90项,计划总投资约233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610亿元。其中:市级投资约122亿元,区级投资约83亿元,专项资金约14亿元,国企投资约353亿元,社会投资约38亿元。
(一)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进一步强化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加
快构建交通现代化格局,安排轨道交通工程、区域间互联互通和快速路网建设、金马通道等23项工程。
(二)城市道路畅通工程。进一步完善区域配套道路,建设更加科学、高效的城市路网,安排黄河路西延二期、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工程、污水提质增效及雨污分流整治道路等10项工程。
(三)生态文明提质工程。进一步加强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使城市更健康、更舒适,安排第十三届中国(徐州)国际园林博览会展园建设、九里山宕口生态修复、黄山公园提升改造等17项工程。
(四)功能设施优化工程。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改善居住环境、保护历史风貌,安排历史文脉传承、公交场站建设、德基广场等23项工程。
(五)科教文卫提升工程。进一步推进文化、教育、医疗事业全面发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盼”问题,安排新城区国际学校、中山医院、市民文化活动中心等17项工程。
另外还安排前期研究项目17项,开展前期推进工作,条件成熟后即转为实施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法律分析:
按照“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计划安排城建重点工程五大类、90项,计划总投资约233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610亿元。其中:市级投资约122亿元,区级投资约83亿元,专项资金约14亿元,国企投资约353亿元,社会投资约38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解析:
按照“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计划安排城建重点工程五大类、90项,计划总投资约233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610亿元。其中:市级投资约122亿元,区级投资约83亿元,专项资金约14亿元,国企投资约353亿元,社会投资约38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h3>四、徐州市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按照“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计划安排城建重点工程五大类、90项,计划总投资约233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610亿元。其中:市级投资约122亿元,区级投资约83亿元,专项资金约14亿元,国企投资约353亿元,社会投资约38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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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头条-徐州市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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