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示《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起草说明表示,《条例》共七章122条,包括:总则、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证、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示《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起草说明表示,《条例》共七章122条,包括:总则、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与其他登记(一般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登记、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涉及不动产登记目的、概念、登记对象、登记权利类型、登记程序、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
《条例》表示:
1、本《条例》将海域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均予以规定,从而从根本上确认了海域、林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地位。
2、明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有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主体资格,确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法律地位。
3、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明确申请人在办理继承权转移登记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或具有遗嘱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为登记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调查或者核实。
4、《条例》规定,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5、《条例》取消了楼花抵押,按照国家体例为预售商品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6、以预告登记的方式限制了已经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城市更新项目不能转移、抵押或者变更,从而避免一房二买,扰乱更新市场秩序。
本《条例》将搬迁补偿协议进行预告登记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并明确除更新外,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改造等项目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也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7、要求登记机构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不断延申登记信息平台,尽快实现抵押权、查封网上办理。
8、本《条例》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与利用,规定登记簿信息公开、夫妻查房、利害关系人查验的条件与要求,严格限制“以人查房”。
9、规定了【绿本强制过户】、【历史遗留房屋登记内容】等内容,解决登记疑难遗留问题。《条例》规定,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登记簿的非必要事项进行缺省记载;在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仅记载专有建筑面积,不记载分摊建筑面积。
主要创新点: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度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及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登记依据。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再将房地产、海域、林权等各类不动产分别登记立法,将各类不动产登记纳入统一规范,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本《条例》将海域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均予以规定,从而从根本上确认了海域、林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地位。
统一登记机构。明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有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主体资格,确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法律地位。2013年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开创了事业单位作为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先河。本《条例》是对现行《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完善与扩充,避免出现登记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同时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增加登记人员资格管理、重大疑难登记集体决策、登记错误责任保险、登记审查范围约束、登记赔偿责任认定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登记机构及登记人员应当承担的职责与义务。
2.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
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一直是不动产登记的难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需要登记机构审查很多事项。
在继承中,需要对继承人的资格、遗产情况、放弃继承权是否自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真实性、被继承权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以及继承人对此的意见、继承人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事项进行审查;在遗嘱继承中,要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遗嘱的范围、遗嘱的效力、遗嘱被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等事项进行审查;在遗赠中,要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涉及财产是否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范围、法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是否履行了扶养义务等事项进行审查。
3.详细规定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应当登记,但是《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如何登记却语焉不详。
本次立法明确了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针对实操中争议较大的已设立抵押权房屋能否设立居住权、一个房屋能否设立多个居住权、居住权能否转移、居住权何时失效等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范,能够有效指导我市居住权登记实践。
首先,居住权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弱者(如老人、未成年子女、离婚未获得房产所有权一方等)的住房问题,使得他们能够住有所居,生活得到保障。
抵押权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将来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对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二者所涉及的所有权权能不相一致,故二者设立并不存在冲突。
但是,实践中,设立居住权确实可能对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因居住权是长期物权,一旦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可能拍卖价格大打折扣,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功能也将大受影响。
因此,本《条例》规定,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要求抵押提前实现或者更换抵押物。由于居住权是针对一个不动产单元,因此,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仅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居住权人可以有多个。
法律分析:居住在海边的居民,很多都是靠养殖、捕鱼为生,而在海洋里面养鱼并不是件简单的事,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先到有关部门领取批准以获得海域使用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海域使用权都是为经营目的而设立,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个人即经营主体海域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1、养殖用海十五年;
2、拆船用海二十年;
3、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4、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5、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综上所述,海域使用权最早规定在1993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该规定第三条就已经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
【法律依据】:
《海域使用法》第二条
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h3>四、海域使用权是什么权法律分析:居住在海边的居民,很多都是靠养殖、捕鱼为生,而在海洋里面养鱼并不是件简单的事,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先到有关部门领取批准以获得海域使用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海域使用权都是为经营目的而设立,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个人即经营主体海域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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