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区政府成员名单,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经研究,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如下: 区委副书记、区长、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区政府党组书记栾峰 主持区政府及区政府党组全面工作。分管区审计局、雪松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经研究,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如下:
区委副书记、区长、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区政府党组书记栾峰 主持区政府及区政府党组全面工作。分管区审计局、雪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政府党组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副书记杨明 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发展改革、财税、人事、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资国企、商务、外经外贸、外事、统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对口合作等方面工作。负责沈加厂破产清算组留守办全面工作。分管区委办、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区统计局、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就业人才服务和劳动保障工作)、区公共服务中心、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区党建服务中心)、区投融资发展中心、区应急中心、苏新城市发展建设集团。
负责联系区人大、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区税务局、区气象局、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分中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沈阳港、自贸试验区、驻区部队。
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郑毅 负责城市更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供销等方面工作。分管区城市更新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水务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区城乡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农村街道。
负责联系区总工会、区直机关工委、区路灯管理所、驻区供水相关部门。
二级巡视员、区政府党组成员刘显锋 协助区长负责专项工作,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分管苏新城市发展建设集团。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分局局长曾彦 负责公安、司法方面工作,协助负责信访维稳方面工作。分管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负责联系区法院、区检察院。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董景林 负责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人防、生态环境等方面工作。分管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联系区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路政分局、驻区铁路、供热、燃气、邮政相关部门。
范家屯政府电话是0434-6771395。
镇政府工作职责:
1、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国家制定的法令、法规,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报告执行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2、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经济计划和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其他经济保持平衡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承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及增值保值责任;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监督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履行经济合同;
4、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的权利;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社区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来流动人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调解民间纠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5、制定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民政、广播电视、文化、体育事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劳动管理、科普、老龄及宗教、侨务等工作;
6、加强镇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计划组织、管理镇财政收入和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成;做好统计工作;
7、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促进村民委员会民-主自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法律分析:苏家屯区医保中心电话是024-2982990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h3>四、范家屯政府电话多少范家屯政府电话是0434-6771395。
镇政府工作职责:
1、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国家制定的法令、法规,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报告执行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2、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经济计划和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其他经济保持平衡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承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及增值保值责任;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监督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履行经济合同;
4、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的权利;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社区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来流动人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调解民间纠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5、制定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民政、广播电视、文化、体育事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劳动管理、科普、老龄及宗教、侨务等工作;
6、加强镇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计划组织、管理镇财政收入和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成;做好统计工作;
7、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促进村民委员会民-主自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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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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