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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第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业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面积。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煴腥嗣裾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τ玫卣劭凼侵冈谇徊钩ブ杏Φ笨鄢幕τ玫赝恋爻鋈媒稹;τ玫卣劭凼视糜诓鹎ㄒ曰Ψ绞饺〉糜玫氐墓ひ?、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第二十二条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因政府旧城改造,坐落于五家渠房屋已于通知征收。该房屋房产证编号:,土地证编号:,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面积:。该房屋一直由甲、乙双方父母持续居住,房屋此前系甲方单位分配的房屋,现政府已经下达征收通知,并由甲方代表全体家庭成员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现甲、乙双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后所得的财产分割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价补偿金及支付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壹拾万元整(:100000),待房屋征收补偿款发放后5日内支付剩余的陆万元整(:60000),产权调换所得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至乙方名下后支付最后的贰万元(:20000)。
(二)征收补偿款归属
1、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全部货币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其他补偿和奖励)均归乙方所有,相应的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2、产权调换所得的房屋,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无权就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两项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三)、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领取征收补偿款并协助其办理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2、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甲方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价补偿金,并承担征收补偿及房产登记的所有费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甲方支付对价补偿款,甲方有权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2、甲方不履行协助领取补偿款及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乙方有权主张其继续履行,并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约定,并作为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发成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两份留存公证处。甲方:乙方:签订日期:以上就是有关拆迁家庭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协议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可以由财产所有人作出,因为财产所有权人是有权对自己的财产决定分配情况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协商认定后签订协议。
一、房屋被拆迁人的范围应该怎么划分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强制拆迁的房子申请补偿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范围应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来划分。只有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个人和单位才能被认定为被拆迁人。被强制拆迁的房屋所有人有权申请赔偿,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赔偿请求。赔偿申请应包括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要求、根据和理由,并由相关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赔偿决定应当得到执行,当事人也有权上诉。
房屋被拆迁人的范围的划分:
一、在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前,被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还属于私人财产,拆迁人无权处理;
二、但在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该房屋已被征收,属于国家财产,拆迁人有权处置。
父母拆迁房屋分配儿女的方法如下:
1、平均分配:将拆迁房屋按照人头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每个子女的份额相等。这种方案适用于所有子女的经济状况相对均衡,或者所有子女都不愿意争夺房屋的所有权。
2、分情况分配: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按照需要分配房屋。比如,有的子女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需要的比较少,而有的子女还没有自己的住房,需要的比较多,可以根据这些实际情况来分配房屋。
3、购买分配:如果父母拆迁房屋价值比较高,可以考虑将房屋卖掉,然后将得到的款项按照需要分配给子女,以便更好地满足子女的住房需求。
拆迁房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产权人同意: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必须同意拆迁,并在拆迁协议中签字确认。
2、拆迁范围内:拆迁房屋必须位于拆迁范围内,即为政府规划的拆迁区域。
3、合法建筑:拆迁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将不会被拆迁。
4、拆迁补偿:政府必须向产权人提供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等。
5、拆迁程序合法: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并提供合法的拆迁通知和拆迁协议等相关文件。
综上所述,父母拆迁房屋如何分配儿女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应该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协商,并尊重老人的意愿。同时,还需要遵守当地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三、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相城区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解析
相城区作为苏州市的一个重要区域,拥有自己独特的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标准主要包括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安置房分配等方面。在房屋补偿方面,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等因素,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货币补偿则是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评估价值来确定补偿金额。至于安置房分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也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总体而言,相城区的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相城区的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分配等方面的支持。房屋补偿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则根据房屋评估价值来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也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这些政策旨在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在过渡期内得到适当的补偿和安置,以便顺利开始新的生活。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げ鹎ǖ笔氯说暮戏ㄈㄒ?,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吴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各镇内(含开发区、度假区,下同),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其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级大型工程,如开河、高速公路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农村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
第四条区建设局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区建设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房屋拆迁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l、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范围红线图。
3、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房屋的详细资料。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事宜等有关事项予以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实施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工商、土地、规划、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扩建、改建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停止办理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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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补偿: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苏州市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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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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