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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用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工作经费等组成。其补偿标准为: 1.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助费19800元/亩(按人均耕地高于或等于1亩计算,人均耕地低于1亩的按实计算)。 2.其它土地征地补偿费20000元/亩。 (二)湖州市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但年产值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文件规定的1500元/亩标准。 二、安置人数的计算 被征地安置人员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时间为准。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在市区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时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从征用土地补偿费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的安置补助费和5200元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费。同时,在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统一从土地补偿费中每亩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土地时统一收缴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帐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岁以下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3000元。其余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使用。 四、实行留地安置 为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对城镇周边征地较多的村,在符合城镇规划,依法用地的前提下,按该村实际拥有可发展建设用地总量的5-7%,集中成片,一次性核定给村集体,作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实际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规范征用土地秩序 为确保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土地征用工作必须依法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用集体土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征地,依法补偿,被征地单位不得提出额外补偿要求。征地补偿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政发[1999]72号文件停止执行。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限制期限搬迁通知书,是限定你多长时间内完成搬迁,一般都是15天。如果15天后没有搬迁后果自负。但是这个要看落款是哪个单位的,只有法院才能因为拆迁纠纷案出这个通知书,还有就是城建局的执法大队清理违法建筑。
装修施工现场保护成品半成品条例通知 一、成品、半成品保护职责及措施 1、职责 由项目部建立并邀请各专业公司工程师成立交叉作业协议小组,在现场同一地点办公,共同制订施工顺序配合法,着力协调成品保护工作。因为装饰和别的专业不一样,成品保护工作在后期施工是重中之重,如果保护不好,造成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担任我司内部成品保护协议小组组长,也是交叉作业协调小组主要成品。对成品保护负全责,领导各分层分段的成品保护小组成员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1负责成品哗啦全过程工作,并定期向项目小组汇报; 1.2负责与其它专业公司的联系,协调施工顺序及成品保护工作。 1.3有权向项目经理提出成品保护人员组成。 1.4负责拟订成品保护计划并实施。 1.5其它未尽事宜。 2、措施 2.1成品保护的措施主要有护、包、盖、封四种方法 (1)"护"就是提前保护。如干挂石墙面完成后为防止在进行顶棚和地面施工时受污染,应全部贴上塑料薄膜纸,保护起来。在门口位置及转角等交通道口,为预防受碰,要多贴几层薄膜纸或再贴上小块木条。 (2)"包"就是包裹。如不锈钢扶手,栏板玻璃顶部,应进行包裹,电气开关,插座、灯具也应包裹,防止油漆时污染。 (3)"盖"就是表面覆盖。如地面工程完成后,用地毯胶垫进行表面覆盖,在通道位置还应盖上木夹板。 (4)"封"就是封闭。如洗手间、主楼梯施工后应封闭起来,达到保护目的。 二、成品、半成品维护措施 1、根据施工程序绘制施工流程表,此表标有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如不符合流程时间的工种一律不准进行他人施工区,所有的消防上下水系统及电气空调在装修前完成试压试调工作。 2、分层分段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治安消防和巡视检查,操作人员凭许可证进入施工区并在入口处办理登记手续,工作完毕后由成品保护人员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查明责任者。 3、对已完成的区域,派专人负责保管钥匙和开门工作,凡未经许可一概不得进入已完成的房间内。 4、预验后要修整的项目有特殊许可证方可进入。 5、统一全场成品保护标志,如挂"油漆未干"等警示牌加以保护。 6、对于购买的成品保护措施: 进场前做好"四验"工作,既检验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凡不合格的不进场。做好现场和仓库的管理工作。 7、根据各部位的特殊性,制定详细的成品保护措施。 8、对各层电梯厅、卫生间等小区域采取临时封闭楼梯,由专人在上下班或工序需要时开门。 9、干挂石墙施工,搭设2m高的防护栏并挂牌警示。 10、所有不锈钢部分楼梯扶手等,施工后用胶纸带或珍珠薄膜纸包裹好并挂牌警示,直至竣工验收后再撤掉。 11、所有水件、洁具、灯具做好最后一道工序即安装调试好后,包裹好等待验收。 12、花岗石地面、花岗石楼梯板等在完工后要用地毯胶垫铺盖。 13、加强成品保护教育,制定和贯彻以上保护条例,对于损坏成品者实行罚款制度。 14、所有工序操作者的均需对本工序成品完成保护工作,才算本工序完成,才可领到本工序工资。 三、成品、半成品使用的几点建议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据工程特点用书面方式提供《房屋使用维护说明书》,指导业主如何清洁、操作和使用工程内各种设施,对装饰工程各个部位需要定期保养,定期清洁的基本要求和建议,机电设备的使用对装饰产品影响可能发生的情况介绍。例如:空调的使用不能第一次开足热气,室内的湿度较大,大量装饰面均处在环境适应微调状态,第一次空调的使用正确与否将严重影响装饰面质量效果,正确空调开机方式是:开启三天的新风,逐步排除室内湿度,让装饰面材料微调扩展应力,然后再逐天上升或下降至正常温度范围。空调二大特点:一是改变室内温度;二是降低温度。室内的温差湿度变化时引起材料剧烈热胀冷缩,会将细木制品,石材制品,墙体破坏细木制品接头处出现裂缝,石材制品会起鼓,墙体(非拼接部分)出现裂缝等现象。由于设备操作使用不当,产生的问题,将严重降低饰面质量、外观效果和使用寿命。细木表面油漆,在装饰工程中大多采用硝基清漆,每二个月采用碧丽珠喷擦,可以起到保护作用,增加使用寿命,维护哑光饰面效果。浅色石材,在使用保养过程中,切莫用水拖,因为有些浅色石材怕水。在清洁时最好用干净抺布去除污物,然后用长条拖把擦净,一般硬度大于75度的花岗石为真光,只要日常保持表面干净,不失表面光洁度,可充分显示花岗石自然花纹。不同种材料饰面应选用不同的清洁剂,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操作规范,这将会给物业管理带相当的方便。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监理合同)。(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同财产仅指夫妻之间,兄弟之间如果是共有房产,属于房屋共有人。根据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十二条规定,分户需要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因而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需提交分户协议及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财产已分割的有效证明;浙公通字〔2008〕82号文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而县国土部门至今未收到上级相关文件,故暂时无法办理。 根据实际情况,《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嘉办[2008]107号规定:“在国家、省没有出台农村有关分房立户的新政策之前,为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分户登记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农村居民,在提供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经人民法院判决分割,或公证机关公证分割材料的基础上,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其它相关分户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分户登记。” 现在公证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在操作过程中碰到了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无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经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后才能办理分户,去法院,兄弟两人感情很好,去法院总是不大好。这是一种普遍现象,群众认为闹翻了才会去法院。如此一来农村正常分户又变得无法办理。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是:1、调查核实;2、逐户走访;3、编制拆迁计划;4、申请拆迁;5、发出拆迁公告;6、签订协议;7、实施拆迁。
1、案件受理登记2、现场勘察记录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C、房屋相关材料)。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5、做《调查询问笔录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9、送达回证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1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1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1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1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16、签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1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18、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19、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1、土地知估价委托书(国土局开具)2、原土地出让合同3、原规划条件通知书4、现规划条件通知书或规划部门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文件5、原规划方案及规划图(经城规委批准的方案)6、现规划方案及规划图(经城规委批准的方案)5、原批准用地文件及土地面积资料6、原用地地形图7、挖填方量及堡坎道方量及费用的资料(要有建设局盖章或开发商、施工方及验收方盖章的资料)8、原建筑成本资料(概算资料)9、改变规划条件后的建筑成本(竣工决算报告)10、原房屋版销售价格资料(已销售的项目,要房产交易中心盖章)11、预计房屋售价资料(还未销售的项目,已报房产交易中心备案,需其盖章)12、拆迁安置、补偿资料(房产局盖章)13、竣工后各类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14、竣工后的土地权总面积及各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15、土地现状使用情况照片(评估机构实地拍照)16、评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供参考,谢谢
12个月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6、拆迁公告;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15、工程决算;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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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苏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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