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的邹先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合法修建一处房屋,其中一层、二层用于店铺经营。后,当地征收,商铺也需要关停,邹先生一家希望能得到商业房性质的补偿,但区政府却称邹先生房屋系住宅性质,不可算作营业用房,并且补偿方式不让选择,怎么办?邹先生心里不是滋味,于是寻求圣运律师的帮助。
几年前,当地县里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邹先生的商铺房屋面临征收。征收期间,征收方多次协商补偿事宜,在补偿数额以及补偿方式上双方迟迟无法达成一致。
直至收到了一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中写明只有产权调换一种形式,没有货币补偿。此前,邹先生没听说要召开听证会也没等到房屋价格评估,这样的补偿决定书如何做的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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