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19类诉讼纠纷案件举证的全攻略有哪些内容,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
(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合法收入应提交经济收入证明;
(7)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8)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应提交该财产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应提交书证。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
2.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据;
3.请求赡养、抚养、扶养的,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和对方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的证据;
4.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提交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增加抚养费的,应提交对方经济收入的证据;变更抚养权的,应提交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据;
5.请求确认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收养协议或者有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据;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交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医疗诊治情况的证据以及送养时是否隐瞒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的证据;
4.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
3.死者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死者户口簿以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5.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6.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7.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交财产名称、原价值以及损失情况的证据;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契约或者协议等。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共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
3.房屋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证据;
4.房屋使用情况的证据;
5.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交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登记备案情况的证据;
(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3.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4.委托拆迁的,应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5.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6.被拆迁人应提交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7.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8.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9.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10.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合作建房合同、协议等。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地一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2)出资一方应提交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
(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应提交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等。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据;
(2)交付转让土地的证据;
(3)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等。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据加工承揽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让或者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
(2)出资证明、股东名册;
(3)公司管理权转移的证据;
(4)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八、合伙纠纷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3.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4.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3.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4.人身损害的证据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物损害的证据: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规则是什么?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被告不配合清算怎麽办
可由法院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委托司法审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如何进行举证
为了达到证明自己主张、否认对方主张的目的,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举证: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书证或物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视听资料,其形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应该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除属于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佐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没有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想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鉴定结论,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及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单位按照合法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处于复议、复查、诉讼期间的,要待最终结论确定后,予以确认。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对方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期限提交的,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三、法院让被告写事情经过怎么写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陈述可以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
1、确认性陈述
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
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2、否定性陈述则
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
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3、承认性陈述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各类案件举证指南
●最高法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举证质证
●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清单
●诉讼举证原则
●最高法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新规定
●法院举证目录表
●法院举证规则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人民法院19类诉讼纠纷案件举证的全攻略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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