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大妈请护工遭摔伤,状告家政公司和医院:赔偿13万余元,北京,7旬大妈住院期间请了一名护工,半夜上厕所时,因为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请个护工还能遇到这种事情,大妈是越想越憋屈,因为当时她上厕所时,因叫不醒护
李大妈已经年过七旬,去年因病住院,需要做手术。住院期间,其家属为了更好地照顾李大妈,便从一家家政公司聘请了一名护工。
事发当日凌晨2点多,李大妈想去洗手间,见叫不醒护工,便独自前往洗手间,结果因为洗手间地面有积水,一个不小心摔倒在地,导致胸部肋骨骨折。
事后,李大妈因此多花费6万余元治疗费,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请个护工还能遇到这种事情,李大妈越想越生气,出院后便与家属一起向家政公司、医院索赔,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家政公司、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家政公司和医院连带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庭上,李大妈表示,自己之所以摔伤,一方面是因为,护工不起床陪同自己,而且经调查涉事护工并没有护理资质,认为家政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是因为,地面湿滑摔倒,认为医院未及时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面对李大妈的控诉,家政公司则表示,则表示,第一、护工有没有资质跟李大妈摔伤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第二、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里明确约定,护工每天有不低于6个小时的睡觉时间,病人头脑清醒需要离开床位时,护工不在身边或者正在休息睡觉时无法叫醒的情况下请按铃,如自主行动出现意外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认为李大妈没有叫醒护工,应当自担风险。
第三、家政公司在事发后已经垫付了李大妈1万元医疗费,如果法院认定其不承担责任,公司将不再要求李大妈返还。
而医院则表示,医院不可能无时无刻盯着洗手间里有没有水,表示医院已经在床头、洗手间多处位置张贴了“小心地滑”的提醒,认为自身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见家政公司和医院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李大妈又补充意见表示: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家政公司单方面提供的,且系不合理的免除自身责任的无效的格式条款。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审理本案后确认了李大妈半夜上洗手间摔倒以及事故发生时,护工在离厕所较近的位置睡觉,李大妈上厕所过程中经过护工睡觉的位置等事实。
首先,就家政公司要不要担责的问题。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体到本案,李大妈与家政公司之间关于约定病人在护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行动造成损害后果,家政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条款,确实格式条款。
但是考虑到住院病人聘请护工通常的前提条件一般为病人行动受限,法院认为家政公司在与李大妈的协议中约定病人独自行动造成损害后果,其方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并不构成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依法属于有效条款。
同时结合病房的布局,李大妈前往厕所途中经过护工休息地点,但直到李大妈摔倒后,才被护工发现,在李大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曾叫醒护工的前提下,法院推定李大妈在入厕过程中系独自行动,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家政公司无需担责。 其次,就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具体到本案,从医院提交的光盘,可以证明医院张贴了防滑提示并设置了防滑设施,而李大妈主张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应法院认为医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无须担责。
基于以上种种法院认为李大妈的诉请不能成立,考虑到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家政公司仍然承诺不担责就不再向李大妈索回前期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法院不持异议并驳回了李大妈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大妈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这事您怎么看?
如果保姆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那么是需要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费用的,但是如果已经尽到了照看义务,此时不需要承担该费用。
一、保姆碰坏他人物品雇主先赔再追偿
保姆碰坏他人物品一般需要保姆自己赔偿,保姆如果与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保姆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可以向保姆追偿。保姆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不要赔偿
保管物毁损如果是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需要进行赔偿,否则就不需要赔偿。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
劳务者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伤害,应该由雇主和劳务者协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劳务者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则可以认定劳务者没有过错,由雇主进行赔偿。赔偿包括医药费、交通费、住院费等。比如甲作为劳务者,在工作中被机器弄伤,如果甲尽到了注意义务,则雇主需要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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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7旬大妈请护工遭摔伤,状告家政公司和医院:赔偿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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