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状的写法是什么,1、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2、正文应当写明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比较少,一般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都是人民检察院,因为该犯罪行为侵犯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说污染环境和销售假药等相关犯罪行为,检察院都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来就具有刑事和民事的复合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又是附带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再结合,其复合性和公益性更加凸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再分类,从逻辑角度讲,其应当具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首先,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但此处的刑事诉讼仅指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被提起公诉,而非被确定有罪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有罪并非与附带民事赔偿直接关联。某些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并不影响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
其次,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虽依赖于刑事诉讼,但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独立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调解原则等规定。
最后,附带民事诉讼针对的是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民事法律。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的使用具有补充性。
一、刑民交叉案件怎么处理
经过多次审判的刑事案件,如果刑事判决始终围绕侵权人罪与非罪的问题,没有对本案涉及的民事部分进行过审理,符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受损害人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刑事诉讼过程中,受损害方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过部分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也支持了其部分损失后,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未处理的费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其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持。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的,仍然可以再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撤回民事起诉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能够使当事人尽快得到民事赔偿,而非针对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被侵权人在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再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故法院不属于违法立案,王某的监督申请不能支持。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二、被诈骗的钱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诈骗罪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没这个必要,法院也可能不会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
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规程?
1、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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