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转宅基地手续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村集体
法律分析: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法律分析: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法律分析:1、首先上集体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且进行公示。
2、当公布期满无异后,符合“一户一基”的用地户按照规定报乡镇人民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若是占农用地,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办转用审批手续。
3、宅基地经过批准后,当地国土所和镇事务办公室上实地批基地,并且给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4、住宅建成后,相关部门上实地查看使用土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对建房户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5、村民带着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直接上当地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h3>四、林地转宅基地手续法律分析: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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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林地转宅基地手续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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