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回承包地的损失怎么赔偿,根据民法典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一、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
根据民法典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一、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有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对草地实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确定为30-50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分情况讨论。
1、在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被承包的土地;
2、承包期届满,一般也不得收回被承包的土地。
3、只有在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及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才可以收回被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村户口异地迁出能分到地吗
不能。农村的承包土地是农村的集体财产,只有居住在这个村的人才可能分到。既然户口迁出了,就不再的是这个集体的一员,承包的土地会被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农村户口迁到城市后土地怎么办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三、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行政机关提前收回土地,也意味着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提前解除,对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经营利润的损失及相关赔偿,当事人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主张其基于承包合同的违约赔偿。行政机关并非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故当事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主张被诉行政机关依据合同责任赔偿其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当事人就其因政府收地行为造成的损失选择主张行政赔偿,只能按照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当事人主张其所受损失有:
(一)是其对诉争土地的前期投入损失。
(二)是诉争土地上青苗和地上物毁损的损失。
(三)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承包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前期投入损失,因其与经营收入损失两项损失之间本身就存在重复,对其不予支持。对于土地上青苗和地上物的毁损损失,属于当事人因土地被收回和强制清理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对于后续剩余承包期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对其不予支持
一、收回承包地的依据有哪些
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就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户家庭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享受了各种社会保险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种情形:是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可以收回,但前提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并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无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的,只凭口头说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
h3>四、村里收回承包土地是否合法分情况讨论。
1、在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被承包的土地;
2、承包期届满,一般也不得收回被承包的土地。
3、只有在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及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才可以收回被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村户口异地迁出能分到地吗
不能。农村的承包土地是农村的集体财产,只有居住在这个村的人才可能分到。既然户口迁出了,就不再的是这个集体的一员,承包的土地会被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农村户口迁到城市后土地怎么办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三、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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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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