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些征收方为了规避征收程序,会委托公司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收购。如果出现纠纷,通?;岜桓嬷展菏敲袷路尚形?,与行政机关没有
事实真是这样吗?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最高法典型案例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因收购价格偏低,汪女士迟迟未签订收购协议。但汪女士楼上住户均已签订收购协议,相关单位已经开始进行拆除工作。随后,龙游公司、龙游旧改办向汪女士作出书面通知,告知“几天后未提交收购申请,未签订房屋收购协议的,不再享受大南门历史文化街区?;は钅浚ㄒ黄冢┓课菔展禾乇鸾闭?rdquo;。
汪女士认为拆迁工作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她的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且龙游公司迟迟不改变收购价格,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遂在律师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龙游县政府“以购代征”行为违法,责令县政府按照正常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工作。
法律点评
拆迁户可能有同感,在拆迁维权中,如果不能让征收部门承担相关责任,仅仅通过民事途径让所谓的“收购公司”进行赔偿,维权难度相对较大。首先,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信用保障,一旦出现背信弃义的情况,会让拆迁户陷入维权旋涡中;其次,公司的理赔能力与其经营状况直接相关,一旦出现经营恶化或者转移财产的情况,会让赔偿的执行难度加大。
在本案中,维权能否成功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龙游公司是接受了旧改办委托,该行为能否认定为行政行为;第二,收购与拆除行为,是否会让政府产生赔偿责任。
由于“以购代征”的问题并没有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制,因此,最高裁判机关的裁判意见就显得十分重要。最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其裁判精神表明:
第一,“以购代征”在客观上有利于提高拆迁效率,所以不能直接认定违法。但是,龙游旧改办委托龙游公司实施征收,不能看作一种纯民事行为,而应当看作是行政行为。若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违法强拆,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
第二,在收购过程中,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安置补偿方式,并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收购协议。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不得破坏房屋,影响房屋所有人的正常生活。
在本案中,龙游公司迟迟不肯付出合理对价,汪女士自然有权拒绝。在未签订收购协议的情况下,龙游公司不适当的拆除方式破坏了汪女士的居住和经营环境,导致该房屋正常使用功能贬损,已经构成侵权。依据上述裁判精神,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
王有银主任提醒,在城市化进程中,我们必须看到地方政府的一些创新性举措,但同时要明晰其中的法理,才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大限度的?;ぷ约旱暮戏ㄈㄒ?。拆迁维权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有些问题不是依靠阅读法条就可以解决的,拆迁户要尽量委托有着丰富法律知识和维权经验的拆迁律师,以获得最佳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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