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强拆致对方伤亡怎么办,遇上强拆致对方伤亡可以报警和起诉,让拆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强拆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征收方未经被拆迁人同意即闯入被拆迁人家中的,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
遇上强拆致对方伤亡可以报警和起诉,让拆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强拆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征收方未经被拆迁人同意即闯入被拆迁人家中的,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毁坏财物罪
征收方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且未经法院强制执行,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如果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罪
征收方或其委托有关人员暴力殴打被拆迁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导致被拆迁人重伤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导致被拆迁人死亡的,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结合《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如果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如公安机关参与暴力强拆行为,接到被拆迁人报警电话后拖延出警、不出警,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
违章建筑可以强拆,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功臣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
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四条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沉着冷静面对,从容平和报警。
暴力拆迁多为突发状况,作为当事人来说面对此情此景时心理上一定会感到愤怒和委屈,难免作出理性之外的过激行为。但遇到这种事情千万不要冲动以暴制暴,要尽量平复自己的心态,以免对自己人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要想到违法之事定要通过合法手段去解决,寻找专业的拆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何必要以伤害自身为赌注。强拆现场情况复杂,背后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实施强拆很少政府亲自出马,常常会以开发商、社区、村委会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具体操作的方式来实现。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事后也以各种借口推脱的一干二净。
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房子已经被强拆了,简单说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财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司
法途径都是唯一办法,如果是个人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应该敦促警察立案调查,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
罪嫌疑人进行赔偿。
一、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遭遇强拆怎么办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强拆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强拆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
在摄影摄像时,当事人应注意,摄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摄像设备被抢夺或损毁,但摄录的画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强拆实施过程,参与强拆的人员情况都要摄入画面。最好同时有一人近前录音,在录音中能够辨别现场人员在强拆实施过程中的身份,职责等。
视频、音频等录好后,不要轻易从原始设备中删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留在原始摄录设备上,并同时备份。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原告余某迎,系死者史某娥的丈夫。
原告余某飞,系死者史某娥的长子。
原告余某前,系死者史某娥的次子。
原告李某快,系死者史某娥的母亲。
被告余某得等17人。
被告姚某建。
200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余某得等17人及史某娥共18人为被告姚某建拆除旧房。被告众人干活同工同酬,11月20日姚某建房屋的瓦块、檀木等已经拆下,21日下午旧房的西山墙、夹山墙和前墙的一半被放倒,众人在拾捡砖块往车上放,突然东山墙倒塌,姚某建的妻子急忙喊叫,众人都某外跑,墙倒下后现场一片狼烟,只有史某娥没有跑掉,被砸在墙下,其余的人也有不同程度的擦伤。史某娥被扒出后急忙送往医院抢救,中途死亡,之后拆房停工,工钱1300元姚某建未付。事故发生后经乡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姚某建作为房主赔偿受害人损失5000元,此后此事再与姚某建无关。
[审判]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得和史某娥等十八人为姚某建拆除旧房,他们十八人是为了共同利益,即挣取工钱1300元。十八人在共同劳动中,视为以各自出资劳务为基础的合伙团体,每个成员在共同劳动中均是“出资人”,也是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32条及有关民事原理,判决:被告余某得等17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各某原告补偿损失2000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其他共同参与人和房主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主姚某建与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系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对方提供劳务,对方给付报酬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雇主即房主姚某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史某娥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应当由雇主即房主姚某建承担。其他共同参与人对史某娥的死亡没有过错,故对史某娥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房主姚某建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即房主姚某建某死者家属支付5000元钱,其余的事故不再负责任。因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故房主也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主姚某建是将一定的工作交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完成,完成工作后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某姚某建交付工作成果,房主姚某建支付1300元报酬,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在该案中定作人即房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史某娥的死亡赔偿责任应当由承揽人18人共同承担。所以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应当由该18人平均分担,以此来给予死者家属以补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主姚某建与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之间同样是承揽关系,房主姚某建无需承担责任。因责任的承担与过错相一致,其他共同劳动人无过错故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样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第132条之规定,应当由房主姚某建和余某得等17人给予死者家属以一定的补偿。由于房主姚某建在事故发生后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给予死者以一定的补偿,故不再承担责任。
小编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又给予了原告一定的赔偿,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又符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第三种观点在考虑了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当地的收入的前提下判决被告余某得等17人每人给付原告补偿金2000元,被告姚某建已经与原告达成协议,故不再承担责任。2000元的补偿金对被告余某得等17人来说不至于影响其生活,同时也能给与死亡者家属即原告以一定的补偿,可谓是“一石二鸟”,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又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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