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止裁定是否需要公开宣判,行政中止裁定需要公开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
行政中止裁定需要公开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一、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百》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度,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知;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道,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度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知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是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如果适用简回易程序的话,则仅需要四十五答日,这个期限从立案之日起算。
行政诉讼活动中导致中止裁定的因素也比较多,比如在原告失去了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还没有确定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活动只能先中止,等确定了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活动会继续审理。诉讼活动中止的时间也是无法确定的。
法律分析:(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一、进入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中止吗?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随意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和事实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属实,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所说的理由属实;
二是要审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条件。只有事实属实,且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且,中止期届满,应继续执行。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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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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