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一、移送司法机关的条件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
一、移送司法机关的条件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等手段偷税,若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这通常涉及对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损害后果以及涉案金额等方面的综合评估。一旦满足刑事追诉的条件,行政机关便不再具备处理该案件的权限,需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二、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应确保已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刑事责任的追究。移送过程中,行政机关需与司法机关进行紧密的协调与配合,确保案件的顺利交接以及后续刑事程序的顺利进行。这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移交、接收以及案件处理信息的通报等环节。
三、司法机关的职责
司法机关在接收移送案件后,将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若经调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可免除刑事处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回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以确保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至关重要,以保障法律实施的公正与效率。
法律分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遵照下列程序:
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还就在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情况下,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以及移送前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最后,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案件后自己是否需要作结案处理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如果在初步调查阶段就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立案即需移送公安机关管辖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决定不予立案。如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并退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
当前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形式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1、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在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2、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司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罚,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3、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案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相互推卸责任。
4、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地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察而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一、合法公寓被强拆如何处理
合法公寓被强拆可以报警处理,拆迁单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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