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合法性,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合法性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法律●强拆合法不●强拆是否合理。
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拆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强拆不违法。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违法建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以城管是可以强拆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合法
首先,需要看你所说的拆迁(如果是农村是因征地产生的,如果是城市现在叫房屋征收)并不合法,如无有关人民政府的批示等情况,那该合同的签订并不必然合法。
其次,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由于产权证书是你妈妈的名字,那么她有权签字且在无违法情形或无法证明违法的情况下,是难以否定的。
因此,你需着重看看有无违法之情形存在。如需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可登录杨应军律师土地房屋征收网 http://www.yangyingjun.com。
您好。只要国土局申请法院并且得到批准,国土局是可以执行行政执法。即拆迁违法违规建筑和进行司法强拆。未得到法院批准的拆除都属于违法行为。
拆迁方是获得拆迁许可证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政府是监管被监管的关系,和被拆迁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您的提问没有提问权呢,家里唯一的住房现房子百拆迁一直没有谈妥,请问如果度一直不签会被强拆吗?如果我的猜测属实的话,我告诉你,强内拆是不可以预兆知道,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要保存好证据,然后做一些拍照、录像,同时审查征地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以为谈判所用。
1、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果补偿标准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即使与其他拆迁人数额相差较大,也无法反悔。当然,拆迁办是不能强拆你的房屋的,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执行。2、如果拆迁是违法的,则可以以此为由请求确定补偿协议无效。因此,建议你认真分析考察拆迁的合法性。
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 制定本细则。 一、拆迁人 (一)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拆迁房屋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三)拆迁房屋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项目计划和方案; 5、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净地方式出让的储备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 应当提交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收储文件以及前款第4、5项资料。 (四)土地储备项目房屋拆迁, 应根据不同的收储方式确定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 1、净地收储、净地出让地块,可由原用地单位申办; 2、毛地收储、净地出让地块,可由市土地储备部门申办。 (五)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仍应报市拆迁办核准: 1、延长拆迁期限的; 2、延长暂停期限的; 3、有产权纠纷、 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5、使用补偿安置资金的。 (六)拆迁人自行拆迁或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其从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岗位证书。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被拆迁人 (七)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八)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下列情况不能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 2、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只能实行产权调换。 (九)租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 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补偿安置: 1、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 拆迁人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2、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补偿金额的10% 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 (十)被拆迁人用货币购买或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 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契税、 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 三、拆迁管理部门 (十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部门, 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市拆迁办受理拆迁许可申请后, 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初审呈报。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审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十三)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样本另行制定); 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期内完成搬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搬迁期限、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等原因达不成协议, 均可依法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 (十四)市拆迁办受理当事人行政裁决申请后, 应即时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申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裁决。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申报市政府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调解、 裁决、强拆另行制定规则)。 (十五)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适时公布符合拆迁评估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 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十六)为保证估价鉴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设立估价鉴定专家库, 组建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适时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 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异议, 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申请鉴定。市拆迁办应在5日内, 组织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工作。 (十八)为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 办法另行制定)。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十九)市拆迁办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处罚。 (二十)市拆迁办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管理, 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使拆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 附则 (二十一)违章建筑的认定?!冻鞘泄婊ā肥凳┣埃?1990年4月11日)房屋, 可由拆迁人申请市规划部门对其合法性认定。《城市规划法》 实施后,未取得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为违章建筑, 应予拆除,不予补偿。 (二十二)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 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拆迁时一律按照住宅房补偿安置。 (二十三)拆迁估价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及时当参照相邻地段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被拆 迁房屋的状况确定。 (二十四)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 调换的安置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般应由同一房地产评估 机构按照同一时点采取同一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二十五)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法院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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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强拆合法性,强拆合法化
投稿:穆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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