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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拆迁户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应对被拆迁人多加关心,深入细致地对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求达成一致。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规、政策、有针对性地宣传引导等。
1、房屋拆迁需要注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拆迁人必须是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强拆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因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国内城市化进程的需要,拆迁成了当今社会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拆迁谈判中,因拆迁人有政府背景往往是强势一方,而被拆迁人则是弱势一方。尽管如此,被拆迁方还是可以通过策略的谈判来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谈判技巧和水平的高低会极大地影响到拆迁的补偿金额,其差距之大非亲历者有时难以置信。 (1)该地段为什么要拆迁?按照规划拆迁之后该地段作何用途?用途不同,补偿系数不同。 (2)拆迁人是谁?是否有拆迁许可证?动迁服务机构是谁? (3)对方谈判人员的组成情况如何?他们的背景、性格如何? (4)拆迁的评估机构是谁?评估报告哪些地方较合理?哪些地方可以要求重新评估?是否有财产被漏评? 因为拆迁谈判涉及的财产标的额通常比较大(动辄上千万、几千万)、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业主一人无法胜任,拆迁谈判的团队成员最好由以下人员组成 (1)业主。熟悉自己企业的基本情况,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议的签订; (2)谈判顾问。负责谈判的准备、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谈判形势、控制谈判过程、确定谈判重点和秩序、运用谈判策略等,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3)律师。律师的作用在于提供法律方面的有关依据和拆迁协议的审核把关,而非起诉拆迁人。拆迁源于政府立项,拆迁人往往有政府背后撑腰,业主是不可能通过诉讼解决拆迁补偿问题的。
一、拆迁涉及两方当事人,一个是拆迁人,一个是被拆迁人。所以对于这两个主体,要分别注意以下事项:第一,被拆迁房屋手续是否齐全,这极大地关乎被拆迁人是否能取得最大权益。而且需要留意被拆迁房屋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值,以作补偿价格合理性参考。第二,要留意拆迁人是否有相关的批准文件和相关资质。也要注意政府实施拆迁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倘若政府违法拆迁或暴力拆迁的话,建议留下相应的视听资料证据,以便在今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能争取到最大的权益。第三,双方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注意:(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注意房屋估价。(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6)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7)违约责任。二、房产证的办理手续,需要根据签订补偿协议时的约定来。有的协议约定是由拆迁方办理,有的是由拆迁方协助办理,但是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以及双方的约定来。所以具体全国没有同意的办理标准流程及手续。
房屋拆迁时,被拆迁方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5.如果拆迁时要求析产,如有两个房产证要求得到两套回迁房都是可以的.如此等等,供参考.
1、确认拆迁性质。面临征地拆迁,首先需要弄清楚征收主体,如果是政府,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情况是不能反对的,只能积极的争取合理的补偿;如果不是政府,只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就不具有强制性,你不同意拆迁就可以不拆迁。2、了解征收的程序。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开发首先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3、明确补偿的内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了解以上内容,就是签订补偿协议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和政府征收部门积极协商谈判,切忌不可轻易签订补偿协议,更不可签订空白的补偿协议。
由于现在建筑的复杂性和称重量的增加,如今的厂房拆除不再像从前那样轻轻松松了,而是需要具备更多的技术含量,尤其是一些不可忽略的小细节。要知道,拆除工作一项饱含了危险因素的工作,这个过程中稍不留神,就会造成巨大的财产乃至人身损失。不要害怕,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提上几点注意事项,相信只要留意了以下细节,今后再进行厂房拆除时,整个过程就会更加的安全可靠,相对而言也比想象中轻松了许多! 1、首先,在施工之前我们最好要聘请专业人员在现场进行勘察,这点钱不能省下,只有将房屋的全部情况了解清楚了,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这对于房屋的安全性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譬如房屋内部有腐朽或者是不能拆除的部分,都要事先了解清楚了,其次才能继续拆除厂房。当所有的情况都被了解清楚之后,时间允许的话,我们就可以要求专业人员规划出一套具体的拆除执行方案来参照执行。 2、一般来书,如果是较矮的厂房我们直接可以进行拆除工作,尽管如此还是要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但对于一些高度较高的厂房,就必须要用到脚手架了,脚手架的使用对整个拆除过程也会带来更大的便利。 3、拆除厂房中的门窗时,切记要检查横梁是否紧固,如果发生了松散等状况,一定要先停止作业,转而将重心放在固定横梁的工作上,等横梁固定好后再继续拆除。 4、拆除厂房的过程中,一定要设置一个巡逻查看的岗位,一旦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任何不对劲的地方,要及时上报处理。为了节省人工而盲目进行拆除最后只会导致意外的发生。 5、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的是,在整个拆除厂房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拆除的建筑物周围拉上适当距离的警戒线,标上“非拆除人员禁止入内”的明显字样,以避免不明情况的群众误入内部,从而发生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看了小编为大家提醒的这几点厂房拆除注意事项,大家是否已经铭记在心里了呢,实际上,不止厂房,各类建筑物的拆除都应该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好让整个过程顺利完成!
一、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二、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坚持《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房屋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承租人是否应该取得区价补偿呢?承租人同样应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区位价,而是使用权的区位价,因为拆迁,承租人从原有区位迁出,对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们在制订过渡费、搬迁费等拆迁费用标准时,也应结合房屋的区位价等级差,确定相应的补偿比例,在过渡费、搬迁费等给承租户的补偿中予以体现,即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就得到多大的补偿,更得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不是从房地产所有人应得利益中挖出一块来贴补承租人。三、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民事原则房屋所有人取得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区位价等补偿给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夭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租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就解除不了租赁合同,而现有的公房已被拆迁,如何安置使用人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实行等价交换,超过或不足的价值,互找差价,应该按照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方法,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一、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二、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三、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四、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规划使用性质建设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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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实施强拆注意事项,实施强拆注意事项有哪些
投稿:汤锦怡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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