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合法程序规定,土地征用程序法律规定,土地征用程序法律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规范。以下是土地征用程序的主要步骤和法律规定:一、征用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
土地征用程序法律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规范。以下是土地征用程序的主要步骤和法律规定:
一、征用前提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
二、征用程序
拟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之前,应开展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至少三十日,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根据调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若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实施征用: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应保证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
三、补偿与安置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政府需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并与被征地者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
综上所述,土地征用程序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保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的程序一般包括:
第一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步,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拟定报批方案。建设单位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政府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批准。
第三步,实施征收方案,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签订合同。征收方案经批准后,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且由政府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步,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支付征收土地费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人民政府拟定征用方案,报有关部门进行论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对征用土地进行评估计算补偿价值,签订征用补偿协议,下发补偿款交付土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2、征询村民意见。3、实地调查与登记。4、一书四方案。5、张贴征地公告。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一、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是什么1、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1、颁发拆迁许可证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3、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4、发布拆迁公告;5、拆迁补偿协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二、土地征用的特点有哪些土地征用的特点: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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