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具体是什么,(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区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范围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报批工作。镇(街道)负
(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区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范围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报批工作。镇(街道)负责做好对拟征收用地现状影像资料采集,并严格控制拟征收土地上的抢建、抢栽行为。
(二)勘测定界和面积确认。区国土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绘放线后,由镇(街道)牵头,区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相关用地手续,共同踏勘现场,联合确定需评估补偿和实行包干补偿的用地范围,由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并共同签字确认。
(三)土地报批准备。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相关村(居)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据实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共同签字确认;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和办事处提供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点补偿明细,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同镇(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负责协调被征地村(居)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和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镇(街道)将土地报批所需相关材料组织完成转至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报批程序组织土地报批工作。
(四)批后补偿。土地获得批复后,国土部门负责批后公告发布,并与镇(街道)签订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确保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获得批复三个月内将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到位,镇(街道)负责做好补偿款项兑付工作。
征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评估和相关线路迁移补偿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补偿协议,镇(街道)负责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清理场地。征地补偿款项拨付到位后,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同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证明送国土部门备案。镇(街道)负责做好已征用储备土地的看护工作,因看护不力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镇(街道)自行承担。
(六)清场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场工作的,由国土部门与镇(街道)签订清场奖励协议,给予镇(街道)一定数额的清场奖励费;对超过规定时限1周内完成清场的,按奖励标准的8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1周不满2周的,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2周以上的,不再给予清场奖励费。
(七)支付测绘、评估费用。征收土地中发生的测绘、评估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承担。区国土部门负责从区中介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服务费用应支付金额进行审定,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向中介服务提供单位直接付费。
政府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可以根据自己的建设需要来确定有关征收补偿的标准,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来进行计算,如果涉及到当事人对有关赔偿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是什么
1、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
1、颁发拆迁许可证 ;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
3、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公告;
5、拆迁补偿协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二、土地征用的特点有哪些
土地征用的特点:
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3、批准后,公布方案;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实施方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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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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