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名词解释,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1、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房屋征收的概念
房屋征收也叫房屋拆迁,是国家在征用或征收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与土地征收有着相同的性质和密切关系。所谓房屋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通过法定程序,对原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构筑物进行拆除,并依法给予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和使用人安置和适当补偿的行为。
2、房屋征收的法律特征
(1)国家意志性:房屋征收关系的发生,体现了国家意志。
(2)计划性:A、国家建设需要B、法定程序(征收许可证)C、城市规划
(3)民事协商与行政命令的交叉性:房屋征收是国家建设需要并经法定程序批准而进行,被征收人应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但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凡涉及安置、补偿的方式或数额等利益问题时,则征收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又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关系。因此,房屋征收既具有行政法律的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的性质,具有交叉性。
一、房屋征收与房屋搬迁的区别
房屋拆迁,是民事法律关系,它并非是属于“公共利益”,实施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将该范围内的群众给予以安置。房屋征收,是属于国家行为,也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国家。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去改变土地、房屋等的所有权。
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怎么算
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计算方式为房屋拆迁费加上居民临时安置费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会根据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来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征用名词解释如下:
1、土地征收一般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桥梁建设、道路建设、城市发展等;
2、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是必要的;
3、国有土地可以依法进行一系列建设,如无征地建设。住房,即小产权房,国家建成后,是商品房。
关于土地征收的国家补偿标准如下:
1、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利用等诸多因素;
2、我所居住的城市是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但其立场却相对落后;
3、在不同的地方,如位于城郊的地方,补偿的方式差别很大。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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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房屋征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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