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征收方需要提供哪些文件?,1 征地批准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作出征地批准文件。这是必须具有的审批文件,没有的征地不合法。(注:该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2 一
1.征地批准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作出征地批准文件。这是必须具有的审批文件,没有的征地不合法。(注:该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2.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一书四方案是进行征地审批的前置文件。
3.用地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地单位进行项目建设,需要先由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由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许可及制定规划红线图,大的项目还需要具有选址意见书。
4.征地公告文件
上文说到征地需要进行审批,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文,但不是具有征地批文征地就合法了,该征地批文需要进行公告,没有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征地批文对被征收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超过两年期限的征地批文已经失效,进行征地公告也不合法。
一、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征收目的;
2.征收范围;
3.征收补偿方式;
4.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5.补助及奖励费标准;
6.征收补偿资金;
7征收实施步骤;
8.征收实施单位;
9.签约期限;
10.其他事项。
如果征收方没有将征收补偿方案依法进行公告,也未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征收方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1.征地批准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作出征地批准文件。这是必须具有的审批文件,没有的征地不合法。(注:该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2.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一书四方案是进行征地审批的前置文件。
3.用地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地单位进行项目建设,需要先由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由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许可及制定规划红线图,大的项目还需要具有选址意见书。
4.征地公告文件
上文说到征地需要进行审批,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文,但不是具有征地批文征地就合法了,该征地批文需要进行公告,没有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征地批文对被征收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超过两年期限的征地批文已经失效,进行征地公告也不合法。
随着征地拆迁的项目的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条文越来越健全,许多被征收人也开始意识到征地拆迁信息的重要性。以上就是律师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需要提供的征收文件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评估报告等。
一、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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