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没有给补偿就动工了怎么办,征地没有给补偿就动工了,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保留证据首先,应当注意保留与征地补偿相关的证据,如房屋、土地的证件,及时拍照录像等,以确保后续维权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二、协商与沟通您可以
征地没有给补偿就动工了,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保留证据
首先,应当注意保留与征地补偿相关的证据,如房屋、土地的证件,及时拍照录像等,以确保后续维权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协商与沟通
您可以尝试与征地方进行协商沟通,就补偿问题进行合理讨论。明确表达您的诉求和理由,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申请政府管理部门裁决
如果协商沟通未能取得满意结果,您可以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政府管理部门将会对征地补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决定。
四、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您对政府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满,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并为您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
综上所述,面对征地未给补偿就动工的情况,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保留证据、协商沟通、申请政府裁决以及提起法律诉讼等途径,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和公正对待。同时,专业律师的协助将会使您的维权之路更加顺畅有力。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后五年未动工的处理办法是: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法律分析:不合法。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是对补偿发放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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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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