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原因,一、征地拆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原因1、基层工作人员政治和法律素质不高。这些基层干部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思想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
一、征地拆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原因
1、基层工作人员政治和法律素质不高。这些基层干部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思想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2、征地拆迁工作制度不规范,管理存在漏洞。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应工作需要设立的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操作流程;被征地拆迁的相关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村民委员会(社)对被征地清理的原始数据、资料收集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管理有漏洞。
3、权力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征地过程中,实际征地的数量、征地的对象、补偿款的发放等均由有关单位、村级组织提供、落实,加之有关单位和乡镇一级政府对征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缺乏必要的清理和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监管不力,也为一些单位和村集体违反会计制度、乱开支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
1、大案比例高,涉案金额大。从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涉及征地、拆迁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大都涉案金额大,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作案次数多,作案时间长。犯罪嫌疑人在长时间内持续多次作案成为一个显著特点,虽然每次的涉案金额不大,但长时间的蚕食,使涉案总金额较大。
3、作案手段简单,形式较为单一。从查办的涉及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其中涉及贪污性质的案件占较大多数。而且其中行为人贪污农村集体组织征地补偿款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手段多数较为简单,主要有虚报冒领型、截留私分型和直接侵吞型。
4、社会危害大。近年来,因征地拆迁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甚至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犯罪人员在金钱诱惑下,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追求个人最大物质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但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还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破坏,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涉案主体身份多元化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主要下派到各个镇街,镇街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成为了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同时,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既有临时聘用人员,村干部小组长,也有借调自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多个单位,因此征地拆迁职务犯罪领域的涉案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二)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窝案串案多征地拆迁补偿的关口较多,程序复杂,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低,往往都是测绘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之间互相勾结,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面积、违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败群体。他们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关联发生串案外,还由于相互勾结而产生窝案。
(三)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多样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例如:欧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骗取国家海域退养补偿款一案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84万元。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既有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补偿款;拆迁工作人员与被动迁人员相勾结,突击搭建建筑物,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对象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等等。
(四)社会危害大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征地拆迁工作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众中形成不良导向,引发更多犯罪。同时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容易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群众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指,从事相关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这类职务犯罪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人民群众最能切身感受的、也是最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这类案件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依法予以查处,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德国法学家耶林说: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公务员从法律的看守人变成法律的杀人犯,犹如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死被监护人,这是天底下最悖公理之事。
(一)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
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贪污贿赂犯罪居多,这类犯罪均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摄取一己之利,损公肥私,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使得原本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失灵,扭曲了社会分配与再分配机制,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土地仍然是人民群众的主要经济来源,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滋生了腐败犯罪,极易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查处,可能导致集体上访或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二)损害政府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
征地拆迁工作往往都由最基层的管理人员负责实施,这些公务管理人员是联系人民群众与政府的桥梁,他们的言行举止关乎社会、政府形象。为官之道,先存百姓;执政之要,合乎民心,然而当这些理念被束之高阁,贪腐行为大行其道之际,将严重影响党群关系与干群关系,使政府失信于民,形象受损。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不能觉察犯罪于间隙,不能绳之犯罪于有效,将会破坏司法原有的运行机制,人民群众在面临侵犯自身利益的犯罪问题时不再是相信法律,而是执着于信访,这将严重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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