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农村征地拆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2、征用土地公告不。3、不告知听证权。4、调查工作不细致。5、补偿、安置不到位。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新规定?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
农村征地拆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2、征用土地公告不。
3、不告知听证权。
4、调查工作不细致。
5、补偿、安置不到位。
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新规定?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二、拆迁的法定程序
合法的征地拆迁程序如何进行,首先根据需要上级政府审批的程序简单归纳为三个阶段:审批前、审批中、审批后。审批前:一是发布征地告知。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收人确认。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上报批。审批中: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审批后: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办理补偿登记。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是举行听证。五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六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以上三个阶段就是涉及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缺少任何一步都可能会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看清楚征地项目是否合法,如果认为不合法,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如何规范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规范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的方法是:
1.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3.告知听证权要使用;
4.调查工作要细致;
5.补偿、安置要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问题。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往往以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价格来衡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强,普遍认为现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偏低,不认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上,村民想方设法、瞒天要价,造成征地协议签订难。
2、被征地块抢种、抢栽、抢建等问题。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政府已经公告告知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抢种抢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面积),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人为制造征地补偿工作难题。
3、征地补偿款项分配问题。现在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一般是先从县市财政统一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然后再由村、组进行统一收益、统一分配。在具体发放中,村或组集体在分配时不根据补偿款性质和法律规定加以区分,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发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人为侵犯村民的权益。被征地农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上产生的矛盾以及与村组干部的矛盾转移到征地工作上来,借机阻拦,给征地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一、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不同阶段的征地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1)公告阶段。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关于提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时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公告的实施阶段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条例的制定已经安排好了矛盾的解决方法,但是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维权来说成为了一种阻碍,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和法律需要进一步优化、协调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咨询:
网友:新农村建设中的征地拆迁有何特色?
律师:新农村建设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1、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3、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4、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市民化;
5、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从一号文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基础设施的建设、环境整治和乡村建设都必然会涉及到征地拆迁,而又具体集中在道路交通、水电站、电网电线以及危房改造、住宅区统筹安置等项目上面。
1、政策制度不够落实。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单独设置,形成第三方监督管理体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既负责城镇规划区房屋拆迁和土地使用管理工作,还具体经办征地拆迁协议的签订并发放安置补偿等事宜,造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运行模式,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业务资料不够完整。相关单位普遍存在征地拆迁业务资料整理不规范、不完整,原始丈量、确认资料不齐全,未按各征地拆迁项目形成规范的业务档案,有的业务原始调查资料与后期财务补偿数据之间存在出入,但不能说明原因。加之个别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较差,补偿资金支付表册反映项目等内容不全,会计核算较混乱,账务处理不规范,给后期被拆迁人的查询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带来了不便。
3、监管机构不够到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制度不落实,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环节监管不到位,征地拆迁补偿费应拨数、实际拨付情况不明,对已拨付的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未进行动态跟踪检查。
4、补偿标准不够明确。由于政府相关补偿标准文件滞后,对部分不可预见的具体征地拆迁补偿项目没有明确补偿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征地拆迁承办单位为了完成任务而妥协,采取部分提高补偿标准的方式来息事宁人,给征地拆迁户范围及标准之外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人为造成了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明显超出实际情况等暗箱操作问题的产生。
5、资金使用效益不够明显。如2009年在对某县高速公路审计时,发现该县某村镇上级拨付的征地拆迁资金,有的直接拨付至乡镇财政所,有的直接指名拨付至村组人员。补偿安置资金未全部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核算下拨,而是谁申请给谁拨付,同一项目分别给业务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拨付补偿款,导致产生重复拨付的问题。有的乡村通过采取多报、虚报面积和提高补偿标准等办法,套取补偿资金用于支付征地拆迁工程款、弥补工作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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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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