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独生子女能得双份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各地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纷纷根据当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各地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纷纷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照顾独当地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有的省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因此,具体案件还得具体分析。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一、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优惠方面,并没有出台具体政策。各个省市规定不同,有的地方规定,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为普通家庭的两倍。也就是说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要多发一份。如果农民针对征地补偿款有异议,可以向征地部门反映,或者找行政部门调解。
一、独生子女结婚后还能享受征地双份补偿吗?
1、独生子女结婚后不一定还能享受征地双份补偿。
结婚生孩子不影响的。征地补偿费时,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独生子女户可以享受双倍份额。
每一个地方的政策都有小范围的调整以适用当地,建议去政府拆迁征收管理部门走一趟更稳妥。
2、农村征地所采取的补偿安置依据有很多。
有的地方按房屋面积来计算安置补偿,有的地方按户头来计算安置补偿,有的地方按人头来计算安置补偿,但是其实农村房屋拆迁,是结合三种不同的安置补偿方式来计算补偿的。
(1)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种方式,按照家庭人口数安排宅基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年代、房屋结构、面积、当地建筑成本等因素计算出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被拆迁人重建房屋的费用。
(2)提供安置房安置,也就是用被拆迁房屋换取安置房,这种方式,一般要考虑被拆迁房屋和置换房屋的容积率、公摊面积等因素,置换比例一般高于1:1。
(3)货币补偿,这种方式应该综合考虑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为原则来进行货币补偿,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一般在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70%左右即算合适。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按人口算还是按实际面积算?
1、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是按房产证面积计算的。
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地方政府需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当地状况的补偿安置政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以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的需要。如在某些地方,在住补偿中低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享优惠待遇,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按户口人数的计算。
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是以人口和房屋面积两相结合的科学方式来综合考虑计算的。
2、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市、地、县的搬家补助标准均有不同。
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农村房屋拆迁之前需要告知农民吗?
1、农村房屋拆迁之前需要告知农民。
在征地之前有一个告知的、确认的和听证的程序。告知就是告诉这块地我将来用于征了干什么,在什么位置,有多大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还有社保的情况,都应该让被征地的人知道的。通知就明确地强调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不能落下一户。
2、如果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如果这个必须要征,那么必须要和农民协商一致,不能强行征地。
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独生子女得到的补偿费,不会是双份的,而是有政府制订的规定来进行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征收土地补偿的原则有哪些
征用土地进行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1、完全补偿原则。
该原则基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所以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
该原则强制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所以对于征收土地给予合理的补偿。
3、相当补偿原则。
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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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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