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地址位于素称“五朝古都、十朝雄郡、国中之国”的邢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天宝东街23号,我单位主要提供人力资源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地址位于素称“五朝古都、十朝雄郡、国中之国”的邢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天宝东街23号,我单位主要提供人力资源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并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制度,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 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组织实施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晋县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网民互动交流事项处置等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推动落实;负责新闻发布;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负责便民服务热线咨询服务;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统筹指导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县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组织实施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在编制使用限额内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招聘人员计划、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三)基金与财务股。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财务统筹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审计监督;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统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等工作;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拟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县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四)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股。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制定全县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县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五)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统筹负责全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拟订B类和C类人员来宁工作政策,负责C类人员工作许可证的核发;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审查等相关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县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承办县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县直考评员、鉴定技师考评员的资格认证;制定全县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六)工资福利股。负责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等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政策;执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政策;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县直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手册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七)社会保险股。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贯彻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县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县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特殊工种认定、备案的上报工作;负责全县企业提前退休审核上报、县本级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县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贯彻落实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贯彻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县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贯彻落实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工伤认定、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工作;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政策;执行协议工伤服务机构的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实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八)劳动监察与仲裁调解股。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指导监督全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企业劳动关系政策;贯彻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地方劳动标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县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局信访和维稳工作,指导系统信访工作。
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般工伤赔偿标准是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的,而如果刚入职员工发生工伤,赔偿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如果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或者参照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数额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可以写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要书写,只要你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金额在法定的幅度中,就可以了。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际执法中,应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合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就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要随意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我国是个“判例制”的国家,这样做是为了减少以后的行政活动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有其它行为的,比如:故意对抗执法、违法行为经制止后,依然不听劝告,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可以不参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南居民服务一卡通有什么区别?
社保一卡通是指社保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集成电路卡,具有信息记录、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我是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者。今年3月,我遇到了交通事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后可以补偿吗?我参加工伤保险已经八年了
法律分析:工伤的赔偿一般是劳动局和公司进行赔偿。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4、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我是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人。今年3月,我遇到了交通事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我可以补偿吗?我参加工伤保险已经8年了
法律分析: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该内容由 王若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律师解答: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并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制度,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 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组织实施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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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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