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拆迁补偿金征收,内外勾结虚报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定性,骗取家拆迁款涉嫌诈骗罪、贪污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骗取家拆迁款涉嫌诈骗罪、贪污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征地后多久才能拿到钱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来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自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约定了支付期限,期限届满后就可以起诉主张权利。没有约定补偿款支付履行期限的,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要注意什么事项
写个人征地协议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签订的过程中,严格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要注意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协议的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要明确约定协议履行的程序;
4、要仔细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不公平条款,如果存在损害自己利益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
法律分析: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内外勾结骗取征地补偿怎么办
(1)共同贪污罪。2009年11月初,某镇政府工作人员赖某得知某项目开发需要征用土地后,伙同镇政府工作人员陈某,合谋以虚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骗取补偿款。二人通过某村党支部书记芮某,在该村租用了土地。同年11月9日,镇政府召开会议,确定征地拆迁工作由赖某、陈某所在的拆迁三组负责。赖某、陈某在明知村土地不得再流转的情况下,赶到该村交纳了100.4亩土地租金8万元(赖某、陈某各50.2亩),并向芮某等支付“辛苦费”共1万元。在芮某的授意下,将赖某以其女婿刘某名义的租地面积50.2亩虚增为79.2亩,签订合同的时间提前为2009年7月15日,将陈某以其姐夫周某名义的租地面积由50.2亩虚增为82.2亩,签订合同的时间提前为2009年7月20日。2010年5月20日、21日,以镇政府的名义与“周某”、“刘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赖某获得补偿款688713.60元,陈某获得647418.72元。案发后,法院以共同贪污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12年,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其他3名被告人被判处5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共同诈骗罪。2008年2月至12月间,某社区主任蒋某受委托协助镇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具体负责清理登记被拆迁户及人员、最后审核被征地人员补偿名单等工作。在得知该社区6组土地即将被征用的情况下,便向其亲戚彭某等3人提议,让其通过虚报人口的方式多分补偿款。后蒋某为3人出具虚构的4个家庭成员出生证明,并在补偿申请上加盖了社区公章,彭某等凭此手段连续骗取补偿款13万余元。后蒋某又以同样手段,帮助他人骗取安置费25万余元。蒋某因上述帮助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8500元。法院一审以共同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5年,其他参与者判处3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2010年底至2011年10月间,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邢某、张某、黄某单独或者伙同拆迁户刘某、陈某等人,对多份违建、虚假“住改非”(是指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办公、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拆迁协议予以审核通过,并收受他人财物,致使国家损失共计385.03万余元。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分别判处邢某、张某、黄某有期徒刑14年、13年、4年;以犯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分别判处“拆迁黄?!绷?亮、陈*谊等人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4)分别构成受贿罪与行贿罪。2006年9月,某街道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袁某任某村拆迁工作组组长。在对该村村民张某家房屋进行丈量和登记时,张某之妻廖某将三个房产证(两个砖木结构的房产证和一个土木结构房产证)交给袁某,并告知袁某,两个砖木结构的房产证实际上是一套房,一个房产证实际上已经作废。请求袁某帮忙按两套砖混结构的房产予以补偿,并许诺事后会将多得的钱分一部分给袁某表示感谢。在袁某的帮助下,张某家多登记了一套房,获得补偿56635元。事后,袁某收受张某所送人民币22000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袁某、廖某涉嫌贪污罪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在征地拆迁中,接受被告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将张某家已经作废的房产证登记上报,为被告人廖某谋取非法利益56635元,并收受他人财物22000元,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廖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罪名有误。对两被告人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稍有争议的是,构成贪污罪,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一些内外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直接获得补偿款,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贪污目的如何体现与认定?
这一疑问显然不能成为构成贪污罪的学理障碍。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专指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指包括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或本人和第三人共同占有。由此,无论从行为本质(职务的滥用)还是法益侵害的性质(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和职责的背叛)来看,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提供帮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实际上,从刑法规定的体系性和协调性的角度分析,也将此种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崩砺凵弦话闳衔斯娑耸亲⒁夤娑?,即使没有此处“以共犯论处”的注意规定,对于为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而为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故意提供帮助的行为,与上述提示性规定中的情况如出一辙,甚至更为严重。
法律分析: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诈骗?
构成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诈骗数额较大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骗取拆迁补偿款满足哪些条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涉嫌诈骗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蛘咂渌现睾蠊?。
五、诈骗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开庭后享有哪些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二、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大多数情况是利用职务之便,遇见相关侵占挪用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的情况,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举报。法律规定此种行为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行政人员情节严重的将会给予开除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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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非法拆迁补偿金征收,非法拆迁行政赔偿是多少倍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宋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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