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医保外地报销比例,纳雍医保在外地报销比例根据具体的医疗费用和医院等级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报销比例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销88%,3000至5000元报销90%,5000至10000元报销9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
纳雍医保在外地报销比例根据具体的医疗费用和医院等级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报销比例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销88%,3000至5000元报销90%,5000至10000元报销9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销95%。其中,乙类药品按80%报销,贵重药品按70%报销,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也按70%报销。此外,不同级别的医院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报销比例仅供参考,具体比例可能因地区和医保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先咨询当地的医保机构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报销政策和流程。
另外,异地医保报销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次,在选择就医地时,要确保所选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然后,在就医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和报销材料;最后,在回到参保地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机构进行报销申请。
总的来说,纳雍医保在外地的报销比例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医保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为了确保能够顺利获得医保报销,建议您提前了解并遵循当地的医保政策和报销流程。
法律分析:医保的报销比例为:第一,医保可以报销的额度为:报销额度=(医疗费总额-自费-自付-起付线)报销比例,报销比例大约在85%。第二,如果当事人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那么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赣州医保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门诊: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征地保养人员,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下同)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50%的比例结付;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的比例结付;
(2)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统一按50%的比例结付。
2、住院: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每一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如下:
学生和少年儿童,统一为500元;
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征地保养人员,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6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200元。当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3)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4)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办理医疗报销的流程是:
1、医疗保险,不论是城镇职工医疗还是城镇居民医疗,首先需要按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点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2、如果需要去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需要到当地社区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如果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出院结账的时候,医院会自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
4、在当地医保定点治疗但是不是住院的,或者是放疗、化疗之类的,在医院没有报销的,可以带着医院出具的相关资料到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报销,具体资料如下:
(1)正式发票;
(2)医疗诊断书;
(3)用药详单;
(4)社会保障卡或医疗卡。
5、如果是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有转诊证明的,在出院之后,或者没出院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所有治疗发票、医院诊断书、住院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用药详单、病历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窗口进行报销。
综上所述,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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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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