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工程费用、管理费用及资金利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工程费用、管理费用及资金利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一、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时,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选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并划定用地范围。
(三)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四)划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有哪些
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10、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11、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1、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基础设施配套常常概括为“三通一平”和“七通一平”。“三通一平”指:通水、通路、通电、平整地面。“七通一平”指: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热、通路、平整地面。
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用。这与项目大小、用地规模有[1]关,各地情况不一,视实际情况而定。
3、小区开发配套费。同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类似,各地根据用地情况确定合理的标准。
在计算土地开发费过程中,首先必须准确确定土地开发程度。
所谓土地开发程度,是指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的状况,一般包括道路、供电、供水、通讯、排水、通气、供暖和场地是否平整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七通一平”。
“七通一平”的说法实际上最早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开发区的开发,比如在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通常应实现开发区内的“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但这种开发程度对开发区来说,是指区内的“通”和“平”,而具体对于开发区内某一块地(宗地)来说,各种设施一般只建设到宗地红线外,而宗地内若还没有建成房屋等建筑物的话,一般来说是不通的,但通常应达到平整。这是指在正式的开发区内,土地开发程度一般来说比较容易分析,而在一般地区,尤其是独立工矿区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通常就比较困难了。
一、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含义
土地开发费是进行土地开发时所投入的费用总和,即生地变成熟地所需要的总费用。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和小区及宗地开发配套费。
土地开发补偿费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对甲方进行该宗地开发建设所发生的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工程费用、管理费用及资金利息等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补偿。
二、土地开发补偿费不包括的费用
1、毛地价。
2、宗地(含代征地)范围内开发项目按规定应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费用。
3、宗地内因乙方建设而需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4、在组织出让宗地项目开发建设中涉及到应由乙方交纳的有关税费。
5、宗地内的市政建设费用。
6、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土地开发程序
1.开发主体
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主要由政府授权或土地储备机构来完成,不管是包含农地征转用过程的土地一级开发,还是使国有土地由生地变熟地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往往是政府授权的一级开发公司或土地整理储备机构。
2.开发程序
(1)计划编制
首先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来编制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2)前期策划
根据已编制的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县(区)人民政府和镇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预审,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3)征询意见和审批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包括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提出原则意见。
同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计划和规划有关手续分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由区(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涉及农转用的,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农转用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并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4)组织实施开发
土地一级开发主体首手进行拆迁调查、评估,按相关政策文件协商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等,并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与此同时,进行一级土地开发的开发商要及时做出土地规划方案,以核定土地性质、使用功能、范围、规模、开发强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完成以上准备工作,就可以针对地块实施拆迁、拆除、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工作。
(5)项目验收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工程费用、管理费用及资金利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一、办理国有土地证的流程
国有土地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2、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出让协议等材料;
3、材料审核通过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房子五证是指哪五证
房子五证,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的凭证,第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第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五《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用由谁承担
●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用怎么算
●土地开发建设补偿款
●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用会计分录
●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
●土地开发补偿费相关规定
●土地开发赔偿标准
●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用怎么算
●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项目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国有土地回收管理办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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