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法律主观:根据江苏省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江苏 第十一条 申请 宅基地 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 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
根据江苏省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江苏 第十一条 申请 宅基地 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 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继承、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该法规还强调了对宅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而制定的地方立法,全文共有七章,包括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继承、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具体来说,该法规明确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使用方式、面积标准等问题,并规定了宅基地的流转与转让程序和条件,以及宅基地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的资格。此外,该法还增加了对宅基地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如加强宅基地基本农田保护、防止违法占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方面。总的来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对于宅基地的流转,有哪些具体限制?《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宅基地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流转不得影响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大面积连片流转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此外,流转方还需向所在乡镇村委会报备,并经过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如果流转方违反相关规定,将会被严格追究责任。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各地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流转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不得占用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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