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宅基地征收赔偿明细,重庆宅基地征收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按照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
重庆宅基地征收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按照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照具体标准执行,该标准通常会在征收公告中明确。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对于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应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征收公告和补偿标准。
此外,如果是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情况,还会有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以及构着物补偿等。这些补偿的具体标准也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总的来说,重庆宅基地征收赔偿的明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等。具体标准和金额需根据当地政府的最新政策和公告来确定。
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的补偿第二章补偿第五条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事务机构代为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第六条征地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房屋面积一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凸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村民的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其拆迁房屋按附表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迁建户,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申请宅基地,自行修建住房。征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未被拆迁且未进行住房安置的,由征地事务机构按照每人1080元的标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实施补偿后,该农转非人员在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第七条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含农村宅基地)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按有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林地上的构(附)着物参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征地批准文件中的林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按有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第八条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二)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经批准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
法律分析: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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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宅基地征收赔偿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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