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要登报公示么,拆迁证明丢了去哪补办,拆迁证明是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要提供的重要证明之一。如果拆迁证明丢失了,可以去拆迁部门进行补办。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申请补发,并在登报公示遗失信息后,携带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和具结书
拆迁证明是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要提供的重要证明之一。如果拆迁证明丢失了,可以去拆迁部门进行补办。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申请补发,并在登报公示遗失信息后,携带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和具结书到当地的拆迁部门,依法补办拆迁证明。
补办房屋拆迁证的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提供证明材料:拆迁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身份和房屋信息的合法性。
2.申请补办:在拆迁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通常是城市规划局、房屋拆迁办公室等)办理补办手续。正式向相关部门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3.审核和核实:政府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房屋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4.缴纳费用(如果有):根据当地拆迁政策,有些地方可能在补办拆迁证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申请人需要按照所规定的程序缴纳相应的费用。
5.领取新证: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去相关政府部门领取新的房屋拆迁证。
需要提醒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补办程序和要求,建议在补办前先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以便能够顺利地进行补办手续。此外,如果在补办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屋拆迁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和指导。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注意事项: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
2、拆迁房屋的有关情况;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
4、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协议丢了,是可以补办的。补办后再去办房产证即可。拆迁补偿协议书一般都有两份,拆迁部门那里有存档,可以复印一份,请拆迁部门加盖其公章同样具有合法效力。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拆迁协议原件丢失,是可以补办房产证的。 补办后再去办房产证即可。拆迁补偿协议书一般都有两份,拆迁部门那里有存档,可以复印一份,请拆迁部门加盖其公章同样具有合法效力。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协议书原件丢失复印件是否有效
有效的,但是发生纠纷的时候,单单复印件证明力不强,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户口本原件丢失严重吗
从直观上进行分析,户口本原件丢失不会产生直接危害,但是其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户口本和身份证同样重要,甚至要超过身份证,因为户口本上不止有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假如有人拿了户主的户口本办理一些相关证件和手续,会给户主以及户口本上的人员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必须及时到派出所挂失和补办,让原户口本作废,那么户主就不用为此负任何的法律责任了。
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口本人应当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法律分析:拆迁证明在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属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
一、 出具拆迁证明(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使用)所需材料:
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 被拆迁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 若被拆迁产权共有人较多,拆迁证明上只要求写其中一人时,须经其他被拆迁人同意,并有公证处或其他产权共有人到现场签字同意,并将相关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 若被拆迁人因年事已高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代理人须出示被拆迁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二、 出具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证明所需材料:
1、 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 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 房产部门查询材料(复印件留存);
4、 对未完成拆迁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业主出具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
5、 若被拆迁人因年事已高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代理人须出示被拆迁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如果当事人有工作单位,先应由当事人工作单位出具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是否享受过房改房、住房补贴,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等的相关证明,再按该单位性质交同级房改办核实后出具审查意见。2、如果当事人没有工作单位,可以到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相关证明,或者到镇政府的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房屋证明办理地方: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后,为符合条件的折迁人颁发的据以实施拆迁的有关证书。其中,应载明被拆迁房屋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6、拆迁公告。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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