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最新版已公布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上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
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
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执行。
三、关于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执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
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关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前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该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经鉴证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后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该标准执行前已张贴《征收土地公告》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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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2012年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9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房屋补偿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的通知》自2012年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9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上海市《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自2018年4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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