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是不是意味着拆迁,土地收储是不是意味着拆迁,土地储备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一、私自占用集体土地该怎么办侵占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土地储备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
一、私自占用集体土地该怎么办
侵占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恢复原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的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三、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违法建筑应整改、拆除。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罚方式如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法律分析:
不是。土地收储中心应该是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下属部门,是代表政府对拟出让土地进行管理的,不能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土地储备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一、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
1、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二、土地收储得条件有哪些
土地收储得条件包括:
1、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2、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5、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7、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8、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
9、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10、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12、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土地收储得条件有哪些
土地收储得条件包括:
1、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2、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5、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7、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8、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
9、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10、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12、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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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收储是不是意味着拆迁,土地收储是利好吗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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