蟾钟村拆迁,海滨街道沙中村拆迁工作落实了吗,法律分析:海滨街道小陡村、建新村、沙中村、沙南村、蟾钟村已列入2021年城中村改造计划,其中小陡、建新、沙中村计划2021年6月底七月初启动拆迁工作,沙南、蟾钟预计下半年启动,具体以实际公告时间为
法律分析:
海滨街道小陡村、建新村、沙中村、沙南村、蟾钟村已列入2021年城中村改造计划,其中小陡、建新、沙中村计划2021年6月底七月初启动拆迁工作,沙南、蟾钟预计下半年启动,具体以实际公告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海滨街道小陡村、建新村、沙中村、沙南村、蟾钟村已列入2021年城中村改造计划,其中小陡、建新、沙中村计划2021年6月底七月初启动拆迁工作,沙南、蟾钟预计下半年启动,具体以实际公告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滨海新区作为锦州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地区,是创新驱动的先导区,规划建设成为具有临港临空经济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拥有物流、旅游集散、教育、电子商务、新能源研发、现代农渔业开发方面的区域性中心功能,城市功能完备、产业优势明显、生态环境优越、人居优势显著、空间特色鲜明的辽西区域中心城市的现代化滨海新城和经济发展新引擎。规划以山、海、河、城镇相融合的布局模式,形成“三纵三横、五核一廊、七区三港三镇”的规划结构。
法律依据:《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 3.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滨海新区陆域行政范围全境以及因规划需要控制的海域,规划范围面积为606.76平方公里。其中,陆域规划范围包括滨海新区城区、杏山街道、娘娘宫镇、建业乡,规划范围面积为403.21平方公里;海域规划范围面积为203.55平方公里。 滨海新区城区,范围为东起小凌河东支流、西至西疏港大道、南起滨海路、北至千山路-伊山路-经纬路,面积为143.13平方公里。 杏山物流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面积13.19平方公里,杏山街道规划控制范围为4.08平方公里,娘娘宫镇镇区规划控制范围为2.71平方公里,建业乡集镇规划控制范围为2.45平方公里。
法律分析:
海滨街道小陡村、建新村、沙中村、沙南村、蟾钟村已列入2021年城中村改造计划,其中小陡、建新、沙中村计划2021年6月底七月初启动拆迁工作,沙南、蟾钟预计下半年启动,具体以实际公告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现行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滨海新区南片区区中塘工业区鹏翎路以西、中福路以北,四至范围为:东至鹏翎路、西至空地、
南至中福路、北至规划中锦路,用地面积约0.53409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由中塘镇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薛卫台村集体经济组织,赴拟征收地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中塘镇中塘村集体土地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现行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滨海新区南片区中塘工业区鹏翎路以西、中福路以北,四至范围为东至鹏翎路、西至中信路、南至中福路、北至中黄路,用地面积约0.71679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由中塘镇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同中塘村集体经济组织,赴拟征收地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1.征收土地目的: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范围:中塘镇中塘村位于滨海新区南片区中塘工业区鹏翎路以西、中福路以北,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鹏翎路、西至空地、南至中福路空地、北至空地、用地面积约1.19114公顷。
2.征收土地目的: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范围:中塘镇薛卫台村位于滨海新区南片区中塘工业区鹏翎路以西、中福路以北,四至范围为东至鹏翎路、西至中信路、南至中福路、北至中黄路,用地面积约0.33424公顷。
3.征收土地目的: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范围:中塘镇中塘村位于滨海新区南片区中塘工业区鹏翎路以西、中福路以北,四至范围为东至鹏翎路、西至中信路、南至中福路、北至中黄路,用地面积约0.71679公顷。
4.征收土地目的: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范围:中塘镇中塘村位于滨海新区南片区区中塘工业区鹏翎路以西、中福路以北,四至范围为:东至鹏翎路、西至空地、南至中福路、北至规划中锦路,用地面积约0.47928公顷。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现行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滨海新区南片区区中塘工业区鹏翎路以西、中福路以北,四至范围为:东至鹏翎路、西至空地、
南至中福路、北至规划中锦路,用地面积约0.53409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由中塘镇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薛卫台村集体经济组织,赴拟征收地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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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若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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