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拆迁,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当前中国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主体大力驱使,导致拆迁程序违规囿于行政强制法律执行的流程十分繁琐,一些行政主体滥权违规缩减强拆流程,行政强制法也未对强拆主体的责任承担进行合理调控。这主要表现为
一、当前中国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主体大力驱使,导致拆迁程序违规囿于行政强制法律执行的流程十分繁琐,一些行政主体滥权违规缩减强拆流程,行政强制法也未对强拆主体的责任承担进行合理调控。这主要表现为,未给予当事人充足时间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就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迁程序的违规,阻碍了行政强制法的有效落实,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背后利益链条操纵,民众难获合理补偿房屋强制拆迁的目的之一是建设商品性住房。因此,以地获利的开发商想尽可能少地补偿民众,便通过贿赂等渠道减少补偿支出,并且暗中参与强制拆迁。甚至在一些地方,暴力强拆的执法者并不是政府人员,而是受开发商雇佣的第三方。开发商利用金钱在背后操纵拆迁进展,使民众难以获得合理补偿。
(三)强制执行亦不规范,救济权利未得保障强制执行措施的不规范,导致有些强制拆迁没有严格的执行手续,严重忽略程序正当原则,强拆方式不合理。同时,被执行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救济渠道严重受阻,很多被强拆人长年累月的申诉、诉讼,也得不到应有的结果。
二、基于行政强制法视角审视强制拆迁频发问题的原因
(一)强拆立法存在空白,法律难以全面落实我国并没有根据建设发展的进程以及强拆实情,进行专门的强制拆迁法律制定,这给了违法强拆者以法律空隙可钻。同时,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为求快速便捷,忽视法律规定,导致行政强制法中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部分难以落实。
(二)强拆流程并未循法,滥权违规现象严重纵观我国行政强制法,绝大多数法律是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力,严重忽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因而,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徇私枉法、越权违规现象,但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法律缺乏对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拆迁的有效约束,变相放纵了行政机关越权执法。
(三)强拆维权道路曲折,合理维权意识淡薄众所周知,被强拆的民众维权十分艰难,极易造成长年累月的缠讼。久而久之,民众以合理方式进行维权的意识越发淡薄,以暴制暴现象严重,这也是酿成强拆血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不予受理的风险
《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形式要件的审查,若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全,应当限期补正。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形式要件外,《规定》在申请期限上也作出了限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准予执行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对于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过去,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出台后,加入了正当程序、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大大加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充分体现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
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形,法院以此作为审查是否准予执行的标准,进一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组织听证时,除要求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往往还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虽不违反法定程序,但是补偿决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就可能裁定不准予执行。
(三)实施强拆过程中的风险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一是考虑法院的执行能力问题;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更容易控制风险。但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强制拆迁是个烫手的山芋,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时将面对更加激化的矛盾,极易引发暴力冲突和诉讼风险。
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政府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这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话、沟通路径已全部关闭。在这样对抗的情境中实施强拆本就困难重重。实践中,经常出现强制拆除房屋后,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因强拆导致的财产损失。甚至有一些被执行人主张房屋中有大量金条、现金遗失,要求巨额赔偿。此外,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也极大地影响强制拆迁的效果。在工作中的一个小小失误就可能造成程序错误。一些执行人员作风不严谨,态度不当,也容易让被执行人产生误会,甚至引发激烈对抗。
实施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如下:1。如果强制拆迁户数多,难度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通常组织当地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人员配合工作。
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法律环节:
(1)先警告和说服。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仍应说服被拆迁户,说明真相,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拆迁房屋。对于确实说不通的,再进行强制拆除。
(2)证据全面保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应邀请公证员到场,记录被拆除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拍照。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防发生争议。
(3)妥善保管财产。拆迁时,必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到场,逐一清点登记被拆迁户财产,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人员签字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可以集中统一保管或存放,不得损坏或丢失。
(4)确保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说。对于确实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者其他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强制拆迁实施后,虽然房屋已经拆迁,但并不意味着矛盾已经解决。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往往会形成拆迁人与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继续跟踪解决矛盾。对于被拆迁户提出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人应更加关注被拆迁人,深入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达成。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指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法律分析: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可以强拆的情况包括:在本市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拆迁是以补偿决定为依据的。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交换住房和周转住房。如果没有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就不能进行强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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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冬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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