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对村民委员会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即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对村民委员会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即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可申请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本村集体土地涉及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可通过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获知。
而在很多现实案件中,很多村民并未意识到此项知情权,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往往不知情。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分配方案本身也是本村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时间上一般至少一个季度公布一次。
如果村集体的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系村内重大事项,理应随时公布。
对于村委会应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而未公开的,被征地农民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向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如查证后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一、村委会有权截留征地补偿款吗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因此,村委会确实可以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虽说村委会可以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但是具体可以提留多少,不是村委会可以决定的。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一般为10%-30%之间。
一、村民委员会是法人么?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村(居)民委员会的特别法人资格予以确认。民法典第 96 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第 101 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村民委员会是法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 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人的特征有哪些?
1 、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 、依法独自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自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自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 、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
可否独自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法人的一般法人最显著的区别就是,特别法人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但特别法人和一般法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只要属于法人,那法人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现实社会中,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一、村民委员会是法人么?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村(居)民委员会的特别法人资格予以确认。民法典第 96 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第 101 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村民委员会是法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 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人的特征有哪些?
1 、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 、依法独自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自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自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 、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
可否独自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法人的一般法人最显著的区别就是,特别法人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但特别法人和一般法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只要属于法人,那法人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现实社会中,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h3>四、村民委员会属于什么一、村民委员会是法人么?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村(居)民委员会的特别法人资格予以确认。民法典第 96 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第 101 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村民委员会是法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 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人的特征有哪些?
1 、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 、依法独自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自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自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 、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
可否独自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法人的一般法人最显著的区别就是,特别法人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但特别法人和一般法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只要属于法人,那法人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现实社会中,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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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临律-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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