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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刘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
【案号】:武政复决【2019】第10号
【案情回顾】
刘女士在湖北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区人民政府联合某渔场组织人员拆除。刘女士认为这种拆除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听取了刘女士的遭遇后,王有银主任及团队办案律师迅速拟定争取合法权益方案,在律师的帮助下,刘女士对区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建设征地阻扰的,应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行政机关不能自行采取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措施。
在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并没有依据上述规定,在未责成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调查处理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还拆除了刘女士的合法房屋,这种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区人民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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