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中的应用主要包括拆迁服务、安置服务、补偿款发放服务等。这些服务项目的实施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中的应用主要包括拆迁服务、安置服务、补偿款发放服务等。这些服务项目的实施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一、拆迁服务
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政府可能需要购买拆迁服务,包括与拆迁相关的咨询、规划、实施等服务。这类服务的采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等。服务提供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安置服务
安置服务是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政府可能会购买包括临时安置、长期住房安置等在内的多种安置服务。这些服务的采购同样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此外,政府还需关注安置服务的人性化和可持续性,以保障被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补偿款发放服务
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需要向被征收、拆迁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为了确保补偿款的及时、准确发放,政府可能会购买专业的补偿款发放服务。这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核算、支付、监管等环节。政府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采购,确保补偿款发放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政府在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购买的服务项目多样且重要。这些服务项目的实施不仅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更直接影响到被征收、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购买服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1.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项目,尽管各国(地区)的规定不大相同,但基本上是以地价补偿和地上物(土地改良物)补偿为主。
补偿项目除了考虑土地及其附带资产的价格外,英国还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1)因所征用的土地一旦投入使用而导致的当事人所拥有的其他土地的价格的增加。
(2)征地时,必须将征用土地与当事人的其他土地划开,因划分使当事人蒙受损失。
(3)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不良影响,从而使当事人蒙受的损失。
(4)当事人被迫迁居别处或到其他地方经商所需要的合理费用。此外,还有经营外损失费的补偿,例如英国有关土地征用的条例规定,假如一个人在一块农业用地上至少经营了三年,而由于征地失去这种经营权,则他有权要求得到额外经营损失费,条件是他如果在英国境内在三年期限内开始经营另一块农业单元。
(5)由于动乱而受到的损害;对于拥有者特殊经济利益的干扰和相关范围的影响;由于有害影响受到的损失。
(6)如果由于土地被征用,当事人对所有权而重新确认时,在测量确认和产权登记方面所需的花费,以及可能缴纳的印花税和其他税、费等。
(7)对当地民房的征用要给予补偿。例如澳大利亚,当进行强制性土地征用时,当地居民的住房随土地被征用,失去了歇息的居所。他们应该享受10000澳元补助及其他相关的补偿费。补偿他们重新获得相似条件住房的花费。
除了上面提到的补偿费以外,在英国,当农民因征地而离开其农场时,还能获得一笔农场损失费,前提是:
(1)他对被征农地的使用期至少还有三年;
(2)使用权的灭失是因为强制性征地;
(3)三年之内又开始在英国另一家农场从事农业生产。
2.对土地承租人的补偿
许多国家规定,政府不仅要向土地所有者给予补偿,而且还必须向承租人给予补偿。例如,在英国,土地所有者、承租人和土地占有者都能获得补偿。
加拿大明确规定要向承租人给予补偿。政府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对承租人的补偿:
(1)租赁期限以及租约上剩余的年数;
(2)有无续租权或续租的预期;
(3)承租人对土地的投入。
韩国规定,要在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失去权利以前对各种权利人分别支付补偿。
《关于完善 征地补偿安置 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 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 和 安置补助费 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 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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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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