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这是对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的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安置补助费:这是对因征收土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和青苗(未成熟的农作物)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除了上述的补偿项目外,如果因征收土地导致农民生活困难的,政府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如果对征收补偿不满意,农民有权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如果协调不成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会获得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赔偿二者都未有统一的标准,需要由市、县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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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院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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